魯財金〔2023〕19號
頒布時間:2023-09-04 14:42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各市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管局: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更好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功能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0〕15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山東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可持續經營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0〕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由省財政廳統籌安排,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業務給予獎補的資金,可用于擔保費補貼、彌補風險代償、計提風險準備、補充注冊資本金、開展能力建設等方面。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專款專用、規范管理的原則,在每年預算額度內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已納入山東省(不含青島)政府性融資擔保名單制管理范圍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以下分別簡稱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
第二章 獎補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請獎補資金,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擔保機構上年度開展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不低于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擔保業務占比不低于50%。再擔保機構開展的再擔保業務,其對應的原擔業務,符合以上占比條件。
(二)擔保機構上年度開展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業務,平均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再擔保機構上年度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1000萬元(含)、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年化再擔保費率分別不超過其承擔風險責任的0.5%、0.3%。
(三)上年度末擔保機構在保余額放大倍數為2倍(含)—15倍(含),且年度擔保代償率不超過3%(在保余額放大倍數=年末在保余額×該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機構凈資產-對其他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股權投資)。
(四)財務管理制度、風險防范制度健全,風險管控合理。不存在擔保能力不足、偏離主責主業、違法違規經營、出現重大風險等問題,上年度沒有因財政、財務、會計、稅收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及以上財稅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
(五)定期向財政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融資擔保工作情況報告、業務情況表。
(六)納入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臺系統管理,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報送業務數據,獎補資金申報材料需與系統內數據一致。
第五條 獎補資金在預算額度內,按照因素法分配。獎補基數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一)擔保機構獎補
對擔保機構上年度新增符合條件的1000萬元及以下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根據年化融資擔保額、年化擔保費率與2%的差額、綜合獎補系數計算獎補基數,具體為:獎補基數=Σ{ (2%-年化擔保費率)×新增擔保業務金額×實際擔保天數/365}×綜合獎補系數。
(二)再擔保機構獎補
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1000萬元及以下支小支農再擔保業務,按照其上年度新增年化再擔保業務量所承擔風險責任的2.5%計算獎補基數,具體為:獎補基數=Σ{新增再擔保業務金額×實際承擔風險責任比例(不含上級再擔分險比例)×實際擔保天數/365}×2.5%。
第六條 綜合獎補系數=支小支農系數×30% 降低費率系數×30% 業務增速系數×20% 業務規模系數×20%。具體計算如下:
(一)支小支農系數(權重30%)
鼓勵擔保機構聚焦擔保主業、擴大支小支農業務規模,按照擔保機構上年度新增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業務占比設置兩檔系數:①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業務占比50%(含)—75%的,系數為1;②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業務占比75%(含)以上的,系數為1.2。
(二)降低費率系數(權重30%)
支持引導擔保機構持續降低擔保費率,按照上年度擔保機構平均年化擔保費率水平設置兩檔系數:①平均年化擔保費率為0.8%—1%(含)的,系數為1;②低于0.8%(含)的,系數為1.2。
(三)業務增速系數(權重20%)
鼓勵擔保機構加快業務發展,不斷擴大支小支農業務覆蓋范圍,按照上年度新增支小支農業務規模增速水平設置兩檔系數:①業務規模增速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數為1;②高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數為1.2。
(四)業務規模系數(權重20%)
鼓勵擔保機構充分發揮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按照上年末擔保機構在保余額放大倍數,設置兩檔系數:①在保余額放大倍數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數為1;②高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數為1.2。
第七條 獎補資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核定某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獎補資金=當年獎補資金預算規模×(審核后該機構獎補基數/審核后全省獎補基數總和)。其中,全省獎補基數總和=擔保機構獎補基數總和 再擔保機構獎補基數總和。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與撥付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組織全省資金申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向注冊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報送上年度獎補資金申報材料。逾期未提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本級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直接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具體資料包括:
(一)申請獎補資金的正式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上年度融資擔保業務開展總體情況、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及占比情況、擔保費率情況、資本金及在保余額放大倍數、風險管理情況等。
(二)與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臺系統數據一致的全年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
(三)與獎補資金申請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測算形成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后,及時撥付獎補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獎補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調度資金使用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安全高效規范使用。
第十一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研究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意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合規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獎補資金的,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省農業發展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農業信貸擔保獎補的有關政策。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及相關的再擔保業務,執行創業擔保貸款有關政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