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貿規〔2023〕27號
頒布時間:2023年09月22日 10:1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國家立足暢通國內大循環和實施擴大內需戰略,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現代商貿流通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及促進消費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盟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具體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一)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等,按規定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并撥付資金;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支持事項,牽頭組織資金申報、評審工作;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指導督促盟市加強項目儲備及項目庫建設,加快項目組織實施;組織項目驗收、年度績效評價。
(三)盟市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項目庫建設和資金申報、審核、撥付,明確本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落實工作,并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監督。
(四)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強化監管”的原則,實施期限至 2025年。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設高效暢通的商貿流通體系、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促進消費擴容升級。具體包括:
(一)縣域商業體系建設;
(二)農產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建設;
(三)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發展;
(四)國家確定的其他促進服務業發展的重點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采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區依據當年中央下達資金規模、盟市旗縣工作基礎、發展指標、績效考核結果或資金使用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分配。業務主管部門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和調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專項資金支持的有關試點示范事項,一般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主體。
(二)對于需要組織盟市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項以及重大戰略性事項,主要采用項目法分配。一般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按程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予以明確。
(三)對于兼顧引導盟市及需要組織盟市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支持事項,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資金分配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有關工作通知等有關政策文件予以明確。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依據支持范圍統籌確定,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盟市、旗縣或園區等試點示范區域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和項目特點,因地制宜采取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明確支持比例和上限。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建設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根據國家有關通知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印發申報通知,明確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審核或評審確定的支持事項,由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盟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有關工作通知要求,組織做好本地區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及時向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為申報責任主體,負責履行申報義務并承擔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自治區收到中央指標文件后,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報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按規定將專項資金分解下達,并將資金分配情況(自治區指標文件)抄送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十四條 盟市應當加強日常工作準備和項目儲備,形成常規項目庫;在具體安排使用專項資金時,應由盟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及責任分工,結合前期報送的申報材料,確定專項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收到自治區指標文件2個月內報自治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按規定將自治區具體使用方案報國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盟市專項資金具體使用方案備案前,盟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做好相關公示工作,公示期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備案,并按程序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按照資金撥付流程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盟市專項資金具體使用方案備案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由盟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盟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并對完工項目及時進行驗收。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盟市驗收情況組織進行抽驗。各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根據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實施進度和項目驗收報告撥付項目資金,原則上項目驗收通過后30日內,將項目資金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八條 對結余和結轉兩年以上的專項資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區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盟市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后續安排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加快項目實施,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準的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或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或者對項目實施內容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實后,提出項目退出、替補或調整項目實施內容的意見,逐級報批。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并自覺接受相關財政、審計、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盟市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于兩年內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或兩年內未支出的專項資金,自治區將視情況收回資金繼續用于年度具體支持事項;督促盟市加快專項資金使用進度、規范資金和項目管理,對資金具體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督促盟市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資金申報、使用等存在問題,退出目標已實現或評估低效的項目;盟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好承上啟下、統籌推進、指導監督的職責,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自治區財政廳、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終止有關支持政策,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盟市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