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4〕5號
頒布時間:2024-02-29 20:32:46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
各州(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轄內各監管分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林草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金〔2019〕10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推動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現將《云南省實施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農產品保險工作方案(2024-2026年)》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實施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農產品保險工作方案(2024-2026年)
為充分發揮財政保費補貼引導作用,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服務保障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安全,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關于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至全國所有產糧大縣的通知》(財金〔2023〕59號)、《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云財規〔2022〕19號)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圍繞實施推進鄉村振興,以服務“三農”、保障民生為宗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原則,優化完善農業保險補貼政策,有效促進農業保險提質擴面,持續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到2026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運行規范,與云南農業現代化發展階段相適應,與農業主體風險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農業保險規模持續擴大,實現補貼有效率、產業有保障、農民得實惠、機構可持續的多贏格局。
二、主要任務
(一)穩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在做好中央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的基礎上,重點聚焦穩步擴大糧食、生豬等大宗農產品保險覆蓋面,提高農業保險投保率,實現愿保盡保。對上一年度中央財政獎勵的產糧大縣,堅持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則推廣實施三大主糧完全成本保險,各產糧大縣有關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在物化成本保險、完全成本保險中自主自愿選擇投保產品,但不得重復投保。確保政策精準滴灌,推動實現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切實提升種糧農戶政策知曉度和滿意度。
(二)優化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支持政策。鼓勵各州(市)、省直管縣因地制宜自主開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在市縣財政承擔保費比例不低于30%的基礎上,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獎補支持,獎補資金總額不突破中央財政安排我省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和省級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預算。對各地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省級將根據實施效果、覆蓋面及各級財力狀況,適時納入省級財政補貼險種范圍,研究制發全省相對統一的保險方案。
三、實施內容
(一)主要險種及保險要素。增加三大主糧完全成本保險、地方特色獎補保險,推動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實施期間,上級政策調整,省級將適時調整。
1.中央財政補貼險種。稻谷、玉米、小麥、馬鈴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膠、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青稞、牦牛、藏系羊種植養殖成本保險;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或經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開展的稻谷、玉米、小麥三大主糧制種保險,包括擴繁和商品化生產等種子生產環節;稻谷、玉米、小麥三大主糧完全成本保險。相關要素詳見附件,供各地參考。
2.地方特色險種。以高原特色農業“1 10 3”重點產業為重點,聚焦優勢產業、優勢單品、優勢區域,各地因地制宜自行開展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
(二)財政補貼比例。各級財政承擔比例按照《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三大主糧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保險各級財政承擔比例保持一致。
(三)保險責任。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損毀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針對野生動物毀損保險責任,當相關標的發生賠付時,由野生動物肇事公眾責任保險先行賠付,按照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農業保險對已賠付的部分不得重復進行賠付。各相關保險機構按照本方案明確的農業保險責任示范性條款(詳見附件)進行報備,各地可根據地域和農業產業特點,與承保機構協商在此基礎上增加保險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牽頭責任,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工作小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調度,壓實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積極推動研究解決當地農業保險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確保農業保險工作有效開展。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完善信息調度制度,每季度首月15日前匯總季度農業保險實施情況抄送省農業保險工作小組。
(二)強化組織保障著力提升政策實施效果
各州(市)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綜合考量承保機構服務能力、合規經營能力、風險管控能力,堅持規范有序、適度競爭,組織做好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工作,不得將協辦費用作為遴選承保機構的前置條件;堅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導向,結合地方農業發展實際,科學制定農業保險年度工作方案及投保計劃,做好保費補貼資金測算申報及兌付審核;支持協助承保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培訓、組織投保與防災減損等工作;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開展“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偏、督促整改,年末認真開展績效自評并上報績效自評報告。
(三)深化預算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本地區農業發展需要、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將本級承擔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列入預算,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編制上年結算和當年申請報告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加強與農業農村部門協作,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執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審核撥付程序及時限要求,確保按時足額撥付。各級財政部門、各承保機構應按要求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綜合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復評后形成年度綜合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次年承保機構遴選、補貼資金分配及相關政策調整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加強行業監管有序規范市場秩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應嚴格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4號)采取監管措施,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虛假承保、重復投保、虛假理賠、拖賠、惜賠等違規行為的監督查處力度,對違反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同時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協辦費用管理制度,明確承保機構開展農業保險協保、協賠等工作要求,提升協辦工作管理規范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應結合實際情況,盡快完成2024-2026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實施天然橡膠保險的地區,可統籌考慮《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的通知》(財金〔2023〕107號)的落實,開展遴選工作。省級保險承辦機構在2024年一季度末將確定的協辦機構及協辦人員名單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備案。
《云南省實施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農產品保險工作方案(2024-2026年)》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