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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庫

      關于修訂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農〔2024〕4號

      頒布時間:2024-02-06 13:55:43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寧波不發):

      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等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我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和農民農村共同富裕“兩個先行”,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農〔2021〕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2.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3.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4.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5.浙江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6.浙江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7.浙江省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8.浙江省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9.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10.浙江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強糧油生產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以下簡稱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于支持促進糧食和油料等重點作物生產、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產出效益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開展糧油生產保障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省切塊資金分配、項目審核篩選等工作,并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使用范圍

      (五)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1.小麥“一噴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麥生長期使用殺蟲劑、殺菌劑、植物生長調節劑、葉面肥、微肥等混配劑噴霧,促進小麥穩產增產。

      2.集中育秧等稻油生產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設施建設、稻油生產發展等方面。

      3.擴種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產等方面。

      4.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實施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行動等方面。

      5.糧油生產保障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糧油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糧油生產保障無關的支出。

      (六)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糧油生產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省糧油生產發展實際需要確定,并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撥付文件的20日內,及時提出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具體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撥付文件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原則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糧油生產發展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并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持。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七)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于預算執行結束后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糧油生產保障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八)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十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糧油生產保障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一)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三)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小麥“一噴三防”支出。按照冬小麥和夏收春小麥播種面積等因素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中央下達我省小麥“一噴三防”支出資金規模×小麥播種面積/全省小麥播種面積(不含寧波)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產發展支出。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根據各檔次集中育秧(苗)設施建設數量和相應補貼測算標準實施定額補助,補貼測算標準按照不超過項目規定建設內容涉及投資的30%和規定的補助上限控制。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分檔集中育秧設施建設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擴種油菜支出。根據擴種油菜任務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擴種油菜任務面積×相應補貼標準

      ——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糧食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創建任務、單產提升整建制推進任務、糧食油料生產分品質下達目標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 任務因素×60%)

      注: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臨時確定的重點事項,以及對農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附件3

      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于支持鞏固提升農業產業發展基礎、推動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相關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產業發展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競爭性項目申報、省切塊資金分配、具體項目遴選等工作,并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使用范圍

      (五)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1.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與應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等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2.種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農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國家級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等開展種畜禽和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種業基礎性工作,促進產學研用協同發展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3.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等重要戰略農產品先進適用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應用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4.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5.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豬、牛、羊、奶業等畜牧產業發展水平和綜合生產能力,開展糧改飼以及有關試點等方面。

      6.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和國際履約能力提升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7.農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農業產業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六)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省農業產業發展實際需要確定,并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和水產養殖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漁船船數和功率數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撥付文件20日內,及時提出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并報省財政廳,其中:重大事項根據需要,應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在收到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撥付文件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并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

      (十七)資金項目任務方案(實施計劃)報備后不得隨意調整。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等不可預見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的,及時按照當地規定程序辦理,并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項目實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規定需由省級部門驗收考核外,其他項目由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考核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八)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后,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每年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九)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采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加強對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二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一)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二)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四)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4

      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包括基礎因素(85%)、任務因素(15%)。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播種面積、油料播種面積、蔬菜播種面積、果園面積、主要畜禽(豬、牛、羊)年末存欄量、淡水養殖面積等,任務因素包括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等。結合預計執行情況,可以根據糧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法定支出責任履行情況、重要農產品生產任務等因素進行調節。可以對糧食生產大縣等予以適當傾斜。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項、試點任務,實行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85%+任務因素×15%)

      ——種業發展支出。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根據國家級農業種質資源庫(場、區、圃)數量、生產性能測定任務數量和相應補貼測算標準實施定額補助。可以通過定額補助支持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政策任務。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國家級農業種質資源庫(場、區、圃)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生產性能測定任務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承擔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

      ——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支出。可以通過定額補助支持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政策任務。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承擔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

      ——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包括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和農業產業強鎮,按每個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和農業產業強鎮實施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農業產業強鎮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按照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主要畜產品產量、任務實施條件基礎等;任務因素主要包括優質高產苜蓿種植面積、肉牛肉羊提質增量試點數量等。可以通過定額補助支持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政策任務。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承擔奶業生產能力提升整縣推進任務×相應補貼標準 承擔蜂業質量提升任務×相應補貼標準 畜牧良種補貼任務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畜牧業發展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漁業發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測算分配,按照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水產養殖產量和面積等;任務因素主要包括任務實施數量等。國家級海洋牧場、漁業基礎公共設施(含國家級沿海漁港經濟區、遠洋漁業基地等)、漁業綠色循環發展、南極磷蝦船建造等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根據任務數量和相應補貼標準實施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國家級海洋牧場×相應補貼標準 國家級沿海漁港經濟區×相應補貼標準 遠洋漁業基地×相應補貼標準 漁業綠色循環發展任務面積×相應補貼標準 補助南極磷蝦船數量×相應補貼標準 ∑漁業發展支出相應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注: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臨時確定的重點事項,以及對農(牧、漁)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附件5

      浙江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以下簡稱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用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開展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省切塊資金分配、項目審核篩選等工作,并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使用范圍

      (五)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生產設施條件,提升內部管理和生產經營能力,應用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生態低碳農業,加強品牌營銷和指導服務等方面。

      2.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服務專業戶、農業服務類企業、供銷合作社等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3.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種養加能手技能培訓、農村創新創業者培養、鄉村治理及社會事業發展帶頭人培育,以及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頭雁”隊伍培育等方面。

      4.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廣重大引領性技術和農業主推技術,實施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以及農技推廣特聘計劃等方面。

      5.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主要用于對省級農擔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進行補獎。

      6.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無關的支出。

      (六)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供銷合作社,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擔保補助、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需要確定,并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撥付文件的20日內,及時提出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具體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撥付文件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并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七)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于預算執行結束后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八)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全過程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十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主體能力提升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一)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三)本辦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6

      浙江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根據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包括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播種面積、油料播種面積等,任務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積等。可以根據糧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項、試點任務,實行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據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農民培訓數量等。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培育“頭雁”項目根據各地承擔的“頭雁”培訓任務量,按照相應補貼標準實施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頭雁”項目培育人數×相應補貼標準

      ——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根據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項目任務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根據省級農擔公司新增政策性業務擔保金額對賬面凈資產放大倍數、首擔和續擔業務額、代償和解保額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補獎,并實行總額上限管理,補獎比例可結合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發展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省農擔公司放大倍數5倍以內且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業務(首擔金額×1.5% 續擔金額×0.5%) 5倍以上且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業務金額×0.3% Min(代償金額,解保金額×1%)]×補獎系數

      注: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臨時確定的重點事項,以及對農(牧、漁)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附件7

      浙江省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業生態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以下簡稱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于支持農業資源養護利用、農業生態保護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業生態資源保護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生態資源保護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競爭性項目申報、省切塊資金分配、具體項目遴選等工作,并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支出范圍

      (五)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1.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推廣可持續產業發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機制,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2.漁業資源保護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漁業增殖放流等方面。

      3.農業生態資源保護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農業生態資源保護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態資源保護無關的支出。

      (六)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民、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資產折股量化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生態資源保護實際需要確定,并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保護區面積、秸稈利用資源量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撥付文件的20日內,及時提出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具體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撥付文件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生態資源保護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并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支持。

      (十七)資金項目任務方案(實施計劃)報備后不得隨意調整。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等不可預見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的,及時按照當地規定程序辦理,并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項目實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規定需由省級部門驗收考核外,其他項目由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考核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八)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于預算執行結束后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九)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采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加強對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二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一)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二)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四)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8

      浙江省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支出。根據基礎因素(70%)、任務因素(30%)測算,基礎因素包括秸稈利用資源量等,任務因素包括秸稈綜合利用重點縣和重點難點地區承擔的任務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70%+任務因素×30%)

      ——漁業資源保護支出。漁業增殖放流主要根據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適宜放流水域面積和水生生物保護需要,各地上一年度實際增殖放流數量、資金投入規模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當年度計劃放流水生動物物種種類、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漁業資源保護支出資金規模×(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60%)

      注: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臨時確定的重點事項,以及對農(牧、漁)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附件9

      浙江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規范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建設與利用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工作,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落實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省切塊資金的分配,以及具體項目審查篩選、組織實施和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并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導個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承擔相關任務或籌資投勞參與相關項目建設。

      二、資金使用范圍

      (六)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具體支出范圍包括: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于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對非農征 (占)用耕地、已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發展林果業的耕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長年拋荒的耕地,以及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落實中涉及的耕地用途變化、地力質量水平、長年拋荒年限等情況界定,各地可自行確定具體操作細則,明確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對象、范圍和標準等。

      2.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3.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產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4.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

      (七)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可以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必需的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據實列支。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從嚴確定當地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的上限。省、市兩級不得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和耕地建設與利用無關的支出。

      三、資金分配

      (八)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遵循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糧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并綜合考慮地方財力狀況、上一年度農田嚴重自然損毀情況等因素,適度向山區26縣和海島地區傾斜。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特定事項及試點任務等,實行定額補助。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根據各地上一年度糧食播種面積進行分配,并可結合各地資金結余情況等進行調節。

      2.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根據各地承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改造提升面積、高效節水灌溉建設任務面積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可結合各地財力狀況、以前年度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等進行調節。

      各地應當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改造提升,并合理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支出。省級將采取基礎定額補助和績效獎補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3.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根據基礎資源(20%)、政策任務(8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等。

      4.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根據重點任務具體情況測算。

      四、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

      (九)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中央下達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撥付文件的20日內,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撥付文件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市縣要按照省下達的資金額度、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實施要求和相關扶持政策意見等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及時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上,并明確項目具體績效目標,切實抓好政策執行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組織實施。

      (十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規劃,在安排本級相關資金時,加強與省級以上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五、預算執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十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十三)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采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依法合規使用管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

      (十四)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耕地建設任務落實,建立健全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完善績效目標管理,每年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市縣要做好績效管理工作,按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按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的要求,將高標準農田用于糧食生產情況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的重要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地要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五)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對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已到期,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等情形的項目,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不得申請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持。

      (十六)按照“誰用錢、誰負責”的原則,市縣要全面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并根據當地耕地建設與利用工作規劃,切實加強項目庫建設。原則上,耕地建設與利用項目應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項目實施完成后,市縣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驗收考核和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十七)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十八)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加強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二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0

      浙江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生豬調出大縣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印發<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778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生豬生產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對我省生豬調出大縣給予獎勵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三)獎勵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政策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獎勵資金管理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責權對等、注重績效”的原則。

      (五)獎勵資金包括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和省級統籌獎勵資金。

      (六)獎勵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縣。其中: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由財政部按既定因素測算確定;省級統籌獎勵資金按照各地上一年度的生豬調出量(50%)、出欄量(25%)和存欄量(25%)進行測算排序,并考慮重點工作落實等政策任務因素和績效因素綜合研究確定。

      (七)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生豬生產環節的欄舍改造、良種引進、污糞處理與綜合利用、防疫、保險,以及流通加工環節與生豬產業發展密切關聯的冷鏈物流、倉儲、加工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出。

      (八)獎勵資金不得用于與生豬生產流通和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嚴禁用于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

      (九)獎勵資金由各地根據年度支持內容,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可采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也可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等市場化方式進行支持。

      (十)省農業農村廳在收到中央獎勵資金撥付文件的7日內,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獎勵資金撥付文件的15日內,根據中央獎勵資金下達額度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意見等,審核下達中央獎勵資金,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十一)獎勵資金撥付到縣后,各地應于60日內制定資金使用方案,明確支持對象、項目內容、項目績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額和項目責任人。各地要建立健全獎勵資金管理長效機制,強化項目前期謀劃和儲備,并結合獎勵資金提前下達情況,提早部署開展相關工作。

      (十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通過獎勵資金重復支持。獎勵資金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三)獎勵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十四)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采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獎勵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十五)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獎勵資金安排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十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超范圍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獎勵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十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十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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