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庫〔2024〕34號
頒布時間:2024-08-28 17:16:18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
為規范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管理,做好承銷團考評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等有關規定,上海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考評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8日
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管理,做好承銷團考評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財政局對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的考評管理。
第三條 承銷團成員考評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上海市財政局采用綜合評分方式,從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承銷類指標、投標類指標、支持類指標、承銷協議履約指標和柜臺市場參與情況,對承銷團成員進行年度考評。
第五條 具體考評指標及評分標準分別為:
(一)承銷類指標(80分)
1.承銷量(70分),考核承銷團成員年度內承銷量情況。承銷量排名第一的承銷團成員得滿分,其余承銷團成員按與排名第一的承銷量占比,按比例計算得分。
2.承銷均衡度(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年度內承銷各期限債券金額的占比均衡情況。承銷均衡度為承銷團成員各期限承銷量占總承銷量的比重,與本期限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量占總發行量的比重,兩者之差的絕對值合計數。承銷均衡度數值最小的承銷團成員得滿分,其余承銷團成員按承銷均衡度數值升序排列依次得分。
3.承銷量占比變化情況(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年度內承銷量占發行量的比重,較上年度的變化情況。承銷量占發行量比重增幅最大的承銷團成員得滿分,其余承銷團成員按承銷量占發行量比重增減幅降序排列依次得分。本指標在承銷團組建完成的第一年考評時,以及承銷團成員增補進團的第一年參與考評時均得滿分,后續年度考評時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分。
(二)投標類指標(10分)
1.投標參與度(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年度內投標量占發行量的比重情況。投標量占發行量比重最大的承銷團成員得滿分,其余承銷團成員按投標量占發行量比重降序排列依次得分。
2.投標準確度(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年度內承銷量占投標量的比重情況。承銷量占投標量比重最大的承銷團成員得滿分,其余承銷團成員按承銷量占投標量比重降序排列依次得分。
(三)支持類指標(5分)
發行工作支持度(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對推動上海市政府債券發行創新,以及開展市場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情況。承銷團成員綜合市場情況,結合自身地方債承銷分銷、做市交易情況分析,開展市場研判,提交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分析報告得2分;承銷團成員積極支持上海市政府債券在債券品種、發行渠道、發行方式等方面發行創新工作的得3分。
(四)承銷協議履約指標(5分)
投標承銷履約情況(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的投標量是否符合招標發行規則中明確的主承銷商或承銷團一般成員最低投標額的規定,以及主承銷商的承銷量是否符合最低承銷額的規定。承銷團成員的投標量未達到最低投標額,或者主承銷商的承銷量未達到最低承銷額,每只債券扣1分,扣完為止。主承銷商在中標標位的投標量已達到最高投標限額,但承銷量未達到最低承銷額的情況,不扣分。
(五)柜臺市場參與情況(加分項,不超過5分),考核承銷團成員推動上海市政府債券在柜臺市場交易的情況。年度內上海市政府債券柜臺業務托管量排名第一的承銷團成員加5分,其余承銷團成員按與排名第一的托管量占比,按比例計算加分。
第六條 承銷團成員在承銷協議有效期內,觸發終止承銷協議情形被取消承銷團資格的,或主動申請退出承銷團的,不參與當年承銷團考評,且不能申請加入下一屆承銷團。
第七條 上海市財政局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考評結果。
第八條 承銷團成員的考評結果,將作為組建下一屆承銷團的重要參考。承銷團有效期內考評結果均值前3名的承銷團成員,可直接獲得下一屆承銷團的主承銷商資格;考評結果均值后3名的承銷團成員,不能申請加入下一屆承銷團。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