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行規〔2024〕1號
頒布時間:2024年09月13日 15:45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各盟市財政局、黨委組織部,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黨委組織部: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社區黨組織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2024年2月22日
內蒙古自治區社區黨組織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社區黨組織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更好促進社區黨組織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及其自治區貫徹落實若干措施、《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基層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關于全面推進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緊緊圍繞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工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是指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設立或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黨組織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社區黨組織建設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獎補資金和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專款專用、因地制宜、勤儉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職責:負責制定完善相關經費支出標準,研究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安排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相關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財政監督主責。
(二)各級組織部門職責:負責相關項目的申報、審核、確定、備案等工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下達年度項目任務計劃,開展相關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依法實施主管部門監督。
(三)街道(蘇木鄉鎮)和社區職責: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加強項目組織實施、預算執行、財務會計管理以及內部監督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及相關配套設施設備建設和功能相對落后的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提檔升級,突出支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內容,加快補齊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短板,優化完善社區結構布局和服務功能。
(二)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社區開展便民利民、群眾活動、關愛幫扶、公益風尚等服務活動以及社區居民急需的其他服務事項,優先支持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有關服務,切實增強社區黨組織政治功能、組織功能,不斷提高為民辦實事、解難題能力水平。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區日常辦公經費支出;
(二)社區工作人員報酬,各類津補貼、獎金、加班費等支出;
(三)社區外出考察、會議接待、工作人員表彰獎勵支出;
(四)集體資產經營性生產投入、償還借(貸)款;
(五)應由居民個人自行承擔的服務項目;
(六)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支出。
第四章? 資金申報程序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獎補資金申報程序
1.各旗縣(市、區)委組織部向所屬盟市委組織部上報本地區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情況和下一年度項目任務計劃,并向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2.各盟市委組織部根據旗縣(市、區)上報情況,研究確定需使用獎補資金的項目,對于所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于每年8月中旬上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并向盟市財政部門備案。
3.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對盟市上報的項目,按照貫徹主線、輕重緩急、實際需要和相關要求進行審核篩選和評估排序,結合各盟市上一年度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及升級改造等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提交部務會會議研究確定,在部門預算編制“一上”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4.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相關情況,對資金需求規模及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二)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資金申報程序
1.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每年根據相關情況及時更新全區社區黨組織建設數據庫,并在部門預算編制“一上”前,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等相關情況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2.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相關情況,對資金需求規模及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五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貫徹主線要求、項目實施、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財力狀況、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等情況,以及巡視巡查、審計、督查及整改落實情況,統籌安排、分配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獎補資金。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資金按照定額補助方式分配。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每年在11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提前下達到盟市財政部門,并抄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財政廳下發的指標文件后,在三十日內將專項資金預算提前下達到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并抄送盟市委組織部。
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盟市財政部門下發的指標文件后,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街道(蘇木鄉鎮)等有關單位,并抄送旗縣(市、區)委組織部。
第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提前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同步下達相關項目任務計劃。
第六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條? 社區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獎補資金使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涉及獎補資金的旗縣(市、區)要指導督促街道(蘇木鄉鎮)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推進項目的主要措施、責任人、完成時限等,并將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向盟市委組織部匯報。
(二)組織實施項目。街道(蘇木鄉鎮)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并將實施結果及時向旗縣(市、區)委組織部匯報。
第十三條? 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資金使用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清單。由社區黨組織牽頭,采取多種方式征集居民需解決的實際需求,梳理確定下一年度擬執行的具體事項,編制資金使用計劃清單(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明確事項的名稱、目標、金額、承辦人、完成時限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其中單筆金額超過1萬元的事項應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共同組織召開黨員(居民)議事會,采取表決的方式討論通過〕。
(二)公示和報送。社區應及時將下一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清單通過社區公示欄和居民聯系群進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報請街道(蘇木鄉鎮)黨(工)委審核并備案。
(三)審批及組織實施。街道(蘇木鄉鎮)黨(工)委審核通過后,在下一年度開始后,社區按計劃有序組織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和服務事項,并及時履行相關報賬和資金支付等手續。如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社區黨組織請示街道(蘇木鄉鎮)黨(工)委同意后,可臨時增加支出內容,事后再補報相關審批手續。
(四)公示實施結果。社區在年底前對本年度服務群眾情況和相關資金支出情況向本社區黨員群眾進行公示,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和評議。
(五)整理歸檔。社區黨組織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對計劃清單、公示公告、重大支出事項(會議記錄、簽到冊、表決票)、支出明細、報銷憑證復印件等憑據及時整理歸檔。街道(蘇木鄉鎮)黨(工)委對社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調撥資金時對專項資金預算給予優先保障,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支出使用。
第十五條? 各地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可采取直接支付、報賬制、設立社區子賬戶等方式支出資金,加強預算執行,加快支出進度。街道(蘇木鄉鎮)黨(工)委對社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單獨管理、分賬核算。涉及政府采購和形成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當年使用完畢,最多不超過兩年。對于當年無需使用或連續兩年未用完的資金,按照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交回旗縣(市、區)財政統籌使用。
第八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與專項資金預算同步編制、審核和批復下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立評價結果與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分配掛鉤機制。
第十八條? 由各級組織部門牽頭、財政部門配合,每年有計劃地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要在檢查結束后的 15 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級組織、財政部門。
除涉密信息外,各級財政、組織部門應按照預決算公開等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管理等信息和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等績效信息向社會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各環節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各方面監督,并加強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對于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部門、街道(蘇木鄉鎮)、社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盟市和旗縣(市、區)財政、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黨委組織部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街道社區黨組織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行規〔2018〕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