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農)發〔2024〕319號
頒布時間:2024-09-23 20:04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農業農村廳
各市、縣(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現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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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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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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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管護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日常維修養護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縣(市、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工作的以獎代補資金。獎補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主要是指項目竣工驗收2年后,為保持項目原設計功能、規模和標準,組織開展的日常維護和局部整修。
第三條 獎補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共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年度預算編制審核、資金分配建議審核、分配下達資金預算、資金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工作考核辦法、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預算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督促預算執行,具體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獎補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管和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獎補資金具體實施方案、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監管等,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做好預算績效目標設定、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考核和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 各縣(市、區)要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機制,明確管護責任主體,鼓勵村級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受益主體直接參與高標準農田管護,提升建后管護水平。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與管護機制同步落實,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要明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同步驗收管護機制到位情況。
第二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用于支持各縣(市、區)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工作,縣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堅持基礎性與引導性政策相結合,重點支持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管理基礎部分維修管護,引導激勵受益主體直接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管護。
獎補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開支、償還債務和墊資、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支出責任落實,統籌自身財力,將應由政府承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費用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確保建成項目持續發揮效益。
自治區財政在分配獎補資金時將各縣(市、區)財政投入情況作為考慮因素,對于在項目管護中未履行投入責任或實際投入明顯偏低的,將適當扣減獎補資金。
第八條 獎補資金分配突出激勵導向,主要根據基礎因素、績效考核因素和其他因素分配。基礎因素占比50%,主要包括高標準農田管護面積、管護類型等因素;工作考核因素占比40%,主要根據農業農村廳對各縣(市、區)管護工作考核結果分配,突出激勵導向,獲得獎補資金的縣區比例不超過50%;其他因素占比10%,主要包括縣區管護資金投入、獎補資金執行進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將減少或取消下年度獎補資金安排。
(一)出現超范圍、超標準使用獎補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各級審計、財會監督等部門檢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出現重大事故未及時處理且不安排維修養護經費的;
(三)未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機制、管護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按照年度實施方案完成任務、管護質量不合格及獎補資金支付嚴重滯后的。
第十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督促相關部門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及時撥付獎補資金,確保獎補資金全部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方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獎補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績效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預算執行中開展績效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預算執行結束后,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和績效信息公開,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獎補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資金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規范使用獎補資金,建立健全項目檔案臺帳,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支付,加強并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獎補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可根據項目執行實際作出相應政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