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4〕14號
頒布時間:2024-10-15 12:51:13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各州(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規范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云南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云財農〔2020〕235號)同時廢止。
附件:云南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云南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省耕地建設與利用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設與利用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監督中央和省級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中央和省級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中央資金根據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通知確定是否繼續實施,省級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后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屆時本細則按要求適時調整。
第四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省級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年度預算編制,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加快資金支出進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等編制和審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預算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指導做好項目謀劃、儲備,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組織做好全省預算執行,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州(市)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項目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五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省、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第六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導個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承擔耕地建設與利用相關任務或籌資投勞參與相關項目建設。中央已明確支持方式的,按照中央要求實施。中央未明確支持方式的,省級使用的資金支持方式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后,在年度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或另行發文通知,相對應資金按照省級要求管理使用;省級未明確具體支持方式的資金,各州(市)財政部門可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資金支持方式建議,報省級審核后實施。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用于補助州(市)、縣(市、區)的耕地建設與利用,具體支出范圍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于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不予補貼情形按照《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云財規〔2022〕14號)執行。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三)鹽堿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鹽堿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四)耕地輪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
(五)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產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開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
第八條 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可以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必需的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費用,單個項目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據實列支。省、州(市)兩級不得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和耕地建設與利用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
第九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遵循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糧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的特定事項及試點任務等,實行定額補助。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根據基期年度資金規模(90%)、基礎資源(1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期年度資金規模為上一年度安排資金數,基礎資源因素采用上一年度糧食播種面積或耕地面積,并根據資金結余情況適當進行調節。對于不按規定時限及時兌付資金的地區,省級視情況將資金收回重新分配。因資金被收回造成的缺口,由被收回地區通過自身財力解決。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按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90%,包括新增建設任務和改造提升任務)、上一年度項目建設進度(5%)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進度(5%),并結合縣(市、區)項目實施難易程度、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土地出讓收入上解省級統籌資金等因素,確定各縣(市、區)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根據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總任務數,以及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預算資金情況計算全省畝均補助水平,通過定額標準分配資金。通過省級安排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資金適當切塊安排資金,對撬動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效突出、項目實施和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快、建后管護效果好、任務完成質量高的州(市),通過定額補助予以激勵,激勵資金全部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具體激勵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省級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支持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并通過年初預算適當安排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支出。州(市)和縣級財政應當合理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支出。
(三)鹽堿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通過定額補助支持鹽堿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四)耕地輪作休耕支出。根據耕地輪作休耕任務面積以及承擔上級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測算。
(五)耕地質量提升支出。化肥減量增效示范、土壤普查等支出,根據基礎資源(20%)、政策任務(7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等,脫貧地區因素包括88個脫貧縣糧食播種面積、各地脫貧人口數量和監測幫扶人口數量等。生產障礙耕地治理支出,根據政策任務(9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政策任務因素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面積、農產品協同監測任務數、安全利用技術試驗示范數、低累積品種篩選任務數、耕地重金屬污染防治聯合攻關任務數等。
(六)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任務具體情況測算。
第十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27個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按照中央《關于將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政策優化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實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政策優化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在收到中央下達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文件后15日內,按照中央規定和要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區域績效目標等報省財政廳,并對需報省政府審批事項在上述時間內履行必要的報批程序;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下達資金文件后30日內,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預算安排情況,結合省農業農村廳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將中央資金預算及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州(市)財政部門,并抄送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和財政部云南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職責分工,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提出當年省級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將資金預算下達州(市)財政部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等納入直達管理部分資金省級分配時限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州(市)收到上級資金下達文件后,在30日內完成下達。縣(市、區)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在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各級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結果應在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在安排本級相關資金時,加強與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及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第五章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中央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按照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辦法執行,統一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依法合規使用管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積極配合財政部云南監管局開展監管工作,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
第十六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將按照“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的要求,將高標準農田用于糧食生產情況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的重要績效目標。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資金下達時,績效目標隨資金下達文件一并下達項目實施單位。績效目標下達后,原則上不應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的,區域整體績效目標報上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核準,項目績效目標報本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項目,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不得申請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從中央和省級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應結合職能分工,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和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年度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余,因規劃滯后導致的,由具體規劃部門承擔責任;因資金下達不及時導致的,若屬于資金申請和分配計劃提供不及時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若屬于其他情況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未按期完工導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驗收不及時導致的,由驗收牽頭部門承擔責任;因未收回部門已上報的項目結余資金導致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況導致的,一律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1月8日印發的《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云財農〔2020〕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