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5〕3號
頒布時間:2025-02-22 10:05:37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關要求,提高多頻次、小額度貨物采購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關要求,提高多頻次、小額度貨物采購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財政部關于<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財庫函〔2016〕7號)、浙江省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通過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貨物的活動。
(三)本辦法所稱電子賣場,是指依托浙江省政府采購云平臺所構建的供相關供應商辦理入駐、上架展示并動態維護其商品,采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中選購商品的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平臺。
(四)供應商入駐電子賣場及上架商品免費。
(五)電子賣場采購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誠實信用、高效便捷、厲行節約和講求績效原則,要引導采購人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
(六)省級財政部門負責電子賣場建設和運行管理的統籌規劃,確定電子賣場的適用范圍及交易規則,加強對政府采購云平臺運營機構(以下簡稱平臺運營機構)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采購人違規采用電子賣場采購方式規避政府采購等行為的監管,對同級集中采購機構電子賣場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各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電子賣場主題館供應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審核、商品價格監測、交易糾紛調解;管理平臺運營機構電子賣場網上超市運營,指導平臺運營機構落實政策功能等。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賣場行業館供應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審核、商品價格監測、交易糾紛調解等相關工作。
平臺運營機構負責電子賣場建設和運維,負責電子賣場網上超市供應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核對、商品價格巡檢、交易糾紛調解,負責核對電子賣場主題館和行業館商品上下架信息,負責發布和完善平臺交易、商品治理的相關規則,并按照規則對供應商、商品交易活動等實施日常管理和運營服務。
(七)采購人應當健全完善采購活動內控機制,加強本單位電子賣場采購活動管理,做好單位賬號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權限的配置維護等日常事務,開展采購需求管理,了解相關市場供給及價格、同類商品歷史成交信息等,嚴格執行資產配置標準、軟件正版化、強制采購等規定,按照厲行節約的要求進行采購,依照規定的交易規則確定成交結果,根據采購訂單(含合同,下同)約定及時驗收并付款,配合爭議糾紛處理等相關工作。
二、電子賣場場館
(八)電子賣場包括網上超市、主題館、行業館等。
網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為標準化貨物,供應商通過引用標準商品庫申請上架。網上超市交易商品品目由省政府采購中心結合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采購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確定并報省財政廳同意后公布。
主題館。展示和銷售落實綠色采購等政策功能的相關商品。主題館由財政部門組建,館內采購管理職責由相關集采機構落實。
行業館。展示和銷售教育科研、文化體育、衛生健康等行業的專業設備和物資,滿足專業部門的不同采購需求。行業館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承建,并報送省財政廳備案,館內采購管理職責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
(九)對采購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可以通過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采購,也可通過其他線上平臺、線下供應商進行采購。通過其他線上平臺、線下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政策功能,留存采購過程相關資料,交易價格應當不高于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相同產品近30日的平均交易價格,如相同產品無交易價格則應當不高于電子賣場相同產品當日的平均銷售價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未在電子賣場上架的貨物,由采購人按內控制度自行采購。
三、供應商入駐規則
(十)供應商入駐電子賣場,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2.未被“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供應商入駐電子賣場各場館,應當按照相應場館的供應商入駐規則辦理具體入駐事宜。網上超市采用供應商承諾入駐模式。主題館采用供應商申請與相關集采機構審核入駐模式。行業館采用供應商申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入駐模式。入駐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退出。
四、供應商及商品管理
(十二)電子賣場商品發布規范及管理規則由平臺運營機構制定,主題館須經相關集采機構審核、行業館須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十三)電子賣場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網上超市商品應屬于電子賣場網上超市交易商品品目內的商品;
2.商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三包政策及有關規定;
3.商品可在中國境內合法銷售,保證原廠原裝、全新正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合法權益;
4.商品的規格型號、商品條碼、配置參數、服務標準等應當與市場銷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銷售專供、特配商品;
5.商品價格不得高于其生產廠商官方網站同期對外公布的價格,不得高于同期大型電商自營商品最低銷售價格,以及不得高于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的銷售價格;
6.商品安裝調試或提供服務中涉及另行購置配件或支付服務費用的,應當公開收費標準;未公開收費標準的,不得要求采購人另行付費。
(十四)電子賣場的商品配置參數、價格、服務標準等信息因市場發生變化或者型號升級換代、停產缺貨的,供應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或下架。按照政策要求具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滿后自動下架。
(十五)平臺運營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賣場供應商上架商品價格、參數、質量、行政許可等信息核對。對于主題館上架的商品,各相關集采機構應當在平臺運營機構核對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行業館上架的商品,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平臺運營機構核對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集采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子賣場政策功能落實工作的指導。
(十六)平臺運營機構對電子賣場商品信息實行智能化商品預檢、展示、搜索、比對,對商品價格、質量等信息進行巡檢。各相關集采機構要加強對平臺運營機構網上超市商品價格、質量等信息巡檢工作的管理,可引入第三方價格監測服務,對商品上架價格和成交價格進行監測。主題館、行業館館內商品價格、質量及其供應商存在違規、違約等問題,由各相關集采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平臺運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平臺運營機構要及時處理網上超市商品價格、質量及其供應商存在的違規、違約等問題。
五、交易規則
(十七)電子賣場設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購(議價)、競價和反拍等。
(十八)網上超市、行業館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交易方式:
1.單筆采購金額達到20萬元但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購人原則上采用競價交易方式。另有政策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2.單筆采購金額未達到20萬元的項目,采購人按照其內控制度要求可以采用直購(議價),也可以采用競價、反拍等交易方式。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項目,通過拆分預算、采用直購(議價)、反拍等交易方式多次采購或其他非競爭采購方式規避競價。
(十九)主題館由供應商結合其成本自主報價,采購人可采用直購(議價)的交易方式,與供應商協商確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同時,成交價格應符合電子賣場商品價格的有關規定。
(二十)采購人通過電子賣場采購涉及進口、節能、環保等商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履約管理
(二十一)電子賣場訂單具有合同效力。采購人、供應商需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可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二十二)供應商交付貨物后,或者采購訂單履行達到驗收條件的,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訂單約定及時進行驗收。
(二十三)驗收通過或者滿足采購訂單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采購訂單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無故拒絕或延遲支付。
七、監督管理
(二十四)電子賣場交易和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采購人與供應商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網上超市、主題館和行業館交易雙方可分別提交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調解,也可按照采購公告(文件)和采購訂單約定直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爭議調解不成的,采購人、供應商可按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十五)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供應商存在違反平臺協議、入駐協議或平臺管理規則等行為,經調查屬實的,應責令供應商糾正,并按照違規情節輕重相應實施違規商品下架、商品凍結、扣減誠信分、預警及暫停其在電子賣場的銷售或停止其參與報價等措施。涉及商品質量、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應移送相關監管部門查處。
(二十六)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按平臺協議、入駐協議、平臺管理規則等規定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權限或停止其參與報價1個月至36個月,并在政府采購云平臺公示。
1.在入駐、商品上架、參與競價、反拍等交易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
2.向采購人、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有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3.與其他供應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有關人員惡意串通;
4.參與競價、反拍等采購活動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
5.不履行采購訂單義務或者履行采購訂單義務不符合約定,經采購人要求繼續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
6.拒不執行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或者拒不糾正違規、違約行為。
(二十七)采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整改,并可通知平臺運營機構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權限;情節嚴重的,告知其預算主管部門共同督促整改。
1.違反平臺管理規則,拒不執行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2.拒不履行在政府采購云平臺商品交易、履約相關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法院判決;
3.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采購人、供應商及相關商品信息、商品交易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平臺運營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商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相關監管部門反映。
(二十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浙財采監〔2017〕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