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建〔2024〕213號
頒布時間:2025-01-16 09:55:37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浙江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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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范浙江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高水平交通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法規制度,制訂本辦法。
(二)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運、通用航空等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三)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3年。到期后,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3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政策。
(四)專項資金按照“事權為主、量力而行、突出績效、分配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五)專項資金由財政和交通運輸部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省級指導市縣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內容,負責項目儲備、績效目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實施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六)專項資金重點保障省級履行相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省級可綜合考慮不同時期發展目標和市縣財力水平,對市縣事權事項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重點支持內容如下:
1.普通國省道支出;
2.內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
3.農村公路支出;
4.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支出;
5.綜合交通應急保障支出;
6.交通運輸行業監管及執法支出;
7.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支出;
8.省委省政府明確的重點工作任務。
(七)【普通國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中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普通國省道新改建、養護工程和日常性養護等支出。
普通國道新改建和養護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
普通省道新改建和養護工程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建設任務、養護工程任務、公路里程、技術等級等予以分配。按任務清單管理。
普通國省道日常性養護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建設任務、公路里程、技術等級、地方財力水平和年度績效完成情況等予以分配。主要用于養護機具設備購置及維護、養護站房建設修繕、公路服務附屬設施、標志標線更新維護、綠化管養、公路和隧道照明、國道交調站點建設、公路承災體普查、監測預警等支出。
(八)【內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是指用于重要內河水運及沿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養護發展中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內河航道和沿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內河航道專項養護及例行養護等支出。陸島交通碼頭建設(含提升改造)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對列入省級規劃的陸島碼頭建設(含提升改造)項目給予一定時期內支持。
內河航道新改建和專項養護、沿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陸島交通碼頭等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
內河航道例行養護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航道里程、性質、現狀等級、使用年限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航道疏浚、清障打撈、航標、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設施維護、交調站管理服務設施維護、航道綠化養護、航道管理船艇建設運行及維護、航道養護管理站房及碼頭建設修繕、水上錨泊區及服務區建設運行維護等支出。
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維護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沿海公共航道里程等級、陸島碼頭規模、沿海錨泊區規模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沿海航道疏浚、清障打撈、防波堤、錨地、陸島碼頭維護、航標維護、航道測流及水深監測等航道設施維護等支出。
(九)【農村公路支出】是指省級根據“四好農村路”助推鄉村振興戰略任務,對市縣農村公路建設和日常養護給予一定時期資金支持的支出。
農村公路建設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農村公路建設投資任務、里程、技術狀況、“四好農村路”全國示范縣創建、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水平、農村物流發展水平、農村公路災毀保險、渡口渡運能力建設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農村公路建設、農村客運、農村貨運、農村渡運等支出。按任務清單管理。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農村公路里程、定額補助標準等予以分配。
(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支出】是指省級根據我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需求,對市縣通用機場建設運營等給予一定時期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機場建設、運營、短途運輸及低空經濟發展支出。
通用機場建設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
通用機場運營、短途運輸及省級低空飛行服務站建設、運營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據通用機場年度飛行架次、短途航線飛行班次、省級低空飛行服務站建設及運營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通用機場及省級低空飛行服務站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及更新、短途運輸航空燃油保障、低空目視航圖制作、省級低空飛行平臺信息維護及設備更新等。按任務清單管理。
低空經濟“先飛區”試點建設支出采用競爭性分配。
(十一)【綜合交通應急保障支出】是指綜合交通應急保障中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應急保障基地建設及運營、應急搶險裝備設施配置及維保、應急演練等支出。
綜合交通應急保障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據年度工作任務、應急裝備配置計劃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應急基地建設及維保、室外場地硬化、應急裝備設備配置及維保(含大型起重船及拖輪)、應急船艇燃油、應急隊伍管理、全省性交通應急演練等支出,按任務清單管理。
(十二)【交通運輸行業監管及執法支出】是指交通運輸行業監管及綜合執法履職能力建設中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交通運輸執法設施建設與裝備配備及運維、公路與運輸服務監管、水路運輸及港口服務監管等支出。
交通運輸行業監管和執法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據年度建設計劃或工作任務、公路里程、航道里程、道路運輸車輛及企業數量、水路運輸(含港口)企業數量及運力規模、貨物吞吐量及貨運量、年度績效完成情況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交通運輸執法設施及執法站所建設、執法裝備配備、執法實訓基地建設及相關運維、司機之家運營、執法(公務)船艇配置及維保、船舶(含漁船)檢驗、信息化系統建設及運維等與服務監管相關支出。按任務清單管理。
(十三)【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支出】是指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對綜合交通運輸發展專項性工作按照專項政策給予階段性資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現代化交通物流體系、交通領域大規模設備更新、綜合交通運輸綠色低碳發展、一流強港建設發展、綜合交通產業發展、交通科技與成果轉化等支出。
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支出采用因素法或競爭性分配等形式,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方案、工作任務等因素予以分配。按任務清單管理。
三、項目組織
(十四)采用項目法分配的事項,納入項目庫實行全過程管理。對納入項目庫的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市縣申請和省級財政明確的補助資金總量,核定省級補助資金,出具省級補助資金意見。對未出具省級補助資金意見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已出具省級補助意見的項目,自意見下發日起2年內未開工的,省級補助意見自動失效。
(十五)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事項,實行任務清單管理的,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項目儲備和申報,經審核后下達任務清單,市縣根據清單內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資金使用。不按任務清單管理的,市縣按照明確的因素分配方案、具體支出內容和使用方向執行。
四、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十六)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確定項目法和因素法管理的資金規模。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實施計劃及因素分配方案,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并細化資金績效目標。
(十七)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專項資金規模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并將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提前預告市縣;剩余資金待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一并下達年度確定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十八)市縣在收到省級正式下達資金文件后,嚴格按照“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后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
(十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及基本支出、樓堂館所等與交通項目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因素法資金原則上用于省級下達的項目和任務,在完成既定任務目標的前提下,市縣可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在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內統籌安排。
項目法資金因建設條件或進度發生變化、項目竣工決算結余等原因,需對已下達預算進行調整的,市縣應按規定向省級履行調整程序。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二十)省交通運輸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縣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承擔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支出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等全過程績效管理的主體責任。市縣應在年度結束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時上報省級交通運輸及財政部門;對審計、績效評價等發現的各類問題,市縣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級將視情給予資金調劑、收回等懲戒措施。
(二十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追繳其獲得的專項資金,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六、附則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交通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21〕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3年實施期限到期,在新一輪辦法修訂出臺前仍按本辦法執行。
(二十三)市縣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和省交通運輸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