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規〔2025〕5號
頒布時間:2025-01-21 20:36:49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各州(市)財政局:
為全面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壓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營管理責任,督促其堅持保本微利運行,達到增強擔保能力、增強管理水平、控制業務規模、控制擔保風險的“兩增兩控”要求,現將《云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督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守準公共定位,聚焦我省重點產業,不斷提升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能力,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31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于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云政辦規〔2025〕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融資再擔保機構。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管理局確定。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以及與前者規模相當的,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三農”主體是指從事農、林、牧、漁業行業及農產品加工、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的企業,還包括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和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僅包含經營類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消費類融資擔保業務。
第四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以一個會計年度為一個完整評價期。
第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發揮正向激勵作用,突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保本微利運行、發揮增信作用等政策導向,兼顧可持續經營目標。
第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與同級財政部門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資金支持以及薪酬激勵等情況掛鉤。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分值
第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采取百分制,分為政策效益指標、經營能力指標、風險控制指標和體系建設指標。
(一)政策效益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堅守融資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主動降費讓利、服務優勢特色產業等方面發揮效益情況。
(二)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拓展和可持續經營情況。
(三)風險控制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風險防控能力情況。(四)體系建設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參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以及推進銀擔合作情況。
第八條 績效評價級次分為省級和州(市)級。省級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目標值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其發揮政策功能和實現可持續經營的重要程度確定,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目標值由州(市)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對省級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標:
(一)政策效益指標
1.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再擔保戶數及占比、金額及占比。
2.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再擔保金額及占比。
3.當年平均綜合再擔保費率。
4.當年新增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備案和認證的支小支農直保業務金額及占比。
5.當年聚焦重點產業鏈的再擔保金額及占比。
6.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分行業集中度。
7.支小支農再擔保責任金額占比。
(二)經營能力指標
1.年末融資再擔保責任余額及增速。
2.當年新增融資再擔保責任金額及增速。
3.融資再擔保責任余額放大倍數及增速。
4.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5.當年可運作資金收益。
6.資金收益率。
7.成本費用率。
(三)風險控制指標
1.當年代償率。
2.撥備覆蓋率。
3.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是否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業務范圍、重大審計問題、收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其中,為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出臺后新開展的業務。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應參考當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未依法合規經營,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其績效評價等次下調至“中”以下。
4.清退發行債券業務等非政策性業務金額。
5.累計代償率。
6.當年代償回收率。
7.累計代償回收率。
(四)體系建設指標
1.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合作情況:反映與上級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以及向下拓展業務情況。
2.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反映合作銀行數量及授信規模、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第十條 對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標:
(一)政策效益指標
1.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戶數及占比、金額及占比。
2.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及占比。
3.當年平均綜合擔保費率。
4.當年聚焦重點產業鏈直保金額及占比。
5.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行業集中度。
(二)經營能力指標
1.年末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及增速。
2.當年新增融資擔保責任金額及增速。
3.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放大倍數及增速。
4.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5.當年可運作資金收益。
6.資金收益率。
7.成本費用率。
(三)風險控制指標
1.當年代償率。
2.撥備覆蓋率。
3.依法合規經營情況。與第九條風險控制指標中依法合規經營情況要求一致。
4.清退發行債券業務等非政策性業務金額。
5.累計代償率。
6.當年代償回收率。
7.累計代償回收率。
(四)體系建設指標
1.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合作情況:反映與上級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以及向下拓展業務等情況。
2.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反映合作銀行數量及授信規模、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第十一條 本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及機構特點,調整績效評價一級指標分值及增減、調整二級指標及分值。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本年度經營計劃及績效目標報同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結合上年度績效目標實際完成情況確定績效評價的年度目標值。
第十三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績效自評,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基礎材料。基礎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經營計劃。
(二)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三)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績效評價計分相關證明材料。
(五)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及基礎材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同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其股東單位,報送省財政廳,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單筆超過公司凈資產10%的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重大法律糾紛、重大產權變動等重要情況時,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查閱財務報表、重大事項報告、董事會報告等方式,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得分對應不同的評定等次:
(一)90分≤評價得分≤100分,評定等次為“優”。
(二)80分≤評價得分<90分,評定等次為“良”。
(三)70分≤評價得分<80分,評定等次為“中”。
(四)60分≤評價得分<70分,評定等次為“低”。
(五)評定得分<60分的,評定等次為“差”。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得分作為各級財政資金支持以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優先開展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可對評定等次為“中”及以上的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予以資本金補充、擔保費補貼、代償補助、以獎代補等支持。
第十八條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直接運用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工資總額核定、負責人薪酬和任期激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及履職待遇按照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及履職待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基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下調當期評價等次一個級別并取消下一年度評“優”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評價標準、計分條件,詳細載明相關評分依據。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商業秘密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云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暫行辦法》(云財規〔2021〕11號)同時廢止。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內部績效評價規范。
第二十三條 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按照《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20〕15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1.省級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2.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