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5-07-18 09:45:11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額減征應納稅額:不足8000元的據實減征。
(一)關于減征對象認定
1.殘疾人員是指持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的人員。
2.孤老人員是指年滿60周歲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
3.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
(二)關于優惠政策執行
1.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選擇其中一項適用優惠政策,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2.納稅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其減征稅額。同時有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可自行選擇減征順序,應先在其中一項所得中減征,減征不完的可以在另一項所得中繼續減征。
3.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可在預扣預繳、預繳環節減征個人所得稅。符合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規定情形的,在次年進行匯算清繳時辦理。
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5.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經營所得,代開發票時不享受減征政策,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政府根據受災情況另行確定。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大風、冰雹、洪澇、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情形的,適用最優惠政策,不再累加執行。
四、納稅人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由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減征條件,自行申報減征,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留存備查材料,除需具備居民身份證件,還包括:殘疾人員需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孤老人員需具備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烈屬需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烈士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
納稅人享受減征事項的,需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并報送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
五、各級財政、稅務、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殘聯等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豫地稅發〔1995〕第147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