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黨委發[2015]7號
頒布時間:2015-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保監會黨委
現將《中國保監會關于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保監會黨委
2015年7月1日
中國保監會關于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保險監管機構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保監會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準注冊保險機構;不準投資非上市保險機構;不準在國(境)外注冊保險機構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準擔任外資、中外合資保險機構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級職務。
第四條 在保險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不準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影響,在保險經營中謀取商業機會,進行不公平競爭。
第五條 在保險業外注冊企業或擔任企業高級職務的,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優于同等客戶條件購買保險、獲得保險服務;
(二)向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提供社會中介服務;
(三)與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發生商品、勞務、廣告宣傳、招標投標、經濟擔保、房屋租賃、資產管理等經濟關系;
(四)參與領導干部監管對象的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
(五)承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的基建、裝修等工程項目;
(六)承辦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監管對象組織的展覽、會議、培訓等活動。
第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領導干部,包括保監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副處級以上干部。
第七條 本規定所謂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對于會領導班子成員,是指中國保監會,包括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對于會機關部門及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是指會機關;對于派出機構領導干部,是指其所在的派出機構。
第八條 本規定所謂監管對象,對于會領導班子成員、會機關部門及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是指中國保監會監管范圍內的所有保險機構;對于派出機構領導干部,是指其所在派出機構監管范圍內的所有保險機構。
第九條 凡不符合本規定的,領導干部應如實向組織報告并進行糾正,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領導干部辭去現任職務。不如實報告或拒不糾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保監會直管單位參照本規定精神制定適合自身情況的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保監會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