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貸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S公司2004年初從銀行貸款500萬元,將其中的350萬元用于投資建造綜合樓,2004年底綜合樓因資金不足而停工,公司在2005年將當年的貸款利息全部記入了財務費用。對此,稅務稽查人員以S公司貸款是購建固定資產為由,要求S公司對借款利息進行資本化處理,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并擬對因此少繳的所得稅按偷稅論處。S公司2005年的貸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稅法和會計準則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又是如何規定的?
關于借款利息的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現行所得稅政策都有原則性規定,一是利息費用允許稅前扣除的額度,以不超過金融機構正常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為限,由于我國采用的是央行統一管制的利率制度,對于不超過央行規定的浮動利率加固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都允許扣除,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其利息一般高干央行統一規定的利率水平,為規范稅收政策,稅法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包括納稅人之間拆借資金)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二是為避免企業“弱化資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借款超過注冊資本50%以上的部分,其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三是利息費用的扣除應遵循權責發生制或配比原則,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納稅人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由于資本性支出未計入當期損益,不影響當期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稅法規定資本性支出不允許扣除,實際上,稅法此處的不允許扣除,是指不作為當期費用扣除,而是在以后年度按配比原則通過折1日或攤銷方式扣除。
由于企業生產經營中同時發生在建工程,統借資金有關利息需予以區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借款利息作為“財務費用”于當期稅前扣除,用于在建工程資金的借款費用,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待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固定資產停建期間,所發生利息費用的扣除是否允許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七十七條規定,“如果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其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屬于上述情形的,在會計上可計入“財務費用”,但稅法對此規定的不夠明確,另外,S公司在建工程停建是否屬于非正常中斷,目前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此均未明確規定,可能征納雙方也存在分歧。
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對于稅法規定不夠明確的,納稅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你所反映問題,需加強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爭取稅務部門理解支持,如果在建工程確屬非正常中斷,原則上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