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售房傭金可稅前扣除
日前,江西省泰和縣國稅局在對轄區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該公司為了加快所開發房產的銷售,委托了中間商為其銷售房產,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上明確,中間商按銷售總額的4%提取銷售傭金。2005年度,該公司共支付銷售傭金38萬元。但是,公司卻未將該項支出列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檢查人員發現后提醒公司財務人員,公司支付的這些傭金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一)有合法真實憑證;(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因此,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支付的38萬元銷售傭金符合稅法所規定的條件,可以列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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