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稅局:2005年企業所得稅政策變化要點
一、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和不再參與企業所得稅年檢事項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3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和不再參與以下在地稅局征管范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年檢事項:
(一)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年檢事項1、勞服企業的年檢工作;2、福利企業的年檢工作;3、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的年檢工作;4、安置隨軍家屬企業的年檢工作;5、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農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年檢工作。
(二)我局不再參與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年檢事項軟件企業的年檢工作。
在取消和不再參與上述年檢事項后,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未依法按照法定申報期限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或以隱瞞、欺騙手段騙取減稅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稅免稅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期貨經紀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2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控制、統一資金調撥、統一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所屬營業部,應以期貨經紀公司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期貨經紀公司應在公司總部所在地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182號)
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四、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181號)
(一)虛報虧損的界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二)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三)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3號)停止執行。
五、關于向社會救助捐贈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京地稅企〔2005〕283號)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社會救助捐贈,按稅收政策規定,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關于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290號)
(一)各局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4〕569號,以下簡稱《辦法》)文件規定的范圍,嚴格掌握實行核定征收的標準,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要堅決杜絕不論是否符合查賬征收條件,對銷售(營業)收入額在一定數額以下或者對某一行業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對符合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納稅人,要一律實行查帳征收,嚴禁采取各種形式的核定征收。根據《通知》和《辦法》規定,各局對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存在問題的納稅人,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積極引導其向查帳征收方式過渡。一旦其具備查賬征收條件,要按《辦法》規定的程序,改為查帳征收。
(三)各局要按照《通知》和《辦法》規定,對本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對突破核定征收標準和范圍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關規定確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
七、關于調整煤炭行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定額標準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480號)
煤炭行業核定征收的定額標準由原1.5—4元/噸,調整為15—65元/噸,此標準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八、關于對福利企業取消年檢加強管理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386號)
(一)為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管理,在審批福利企業減免稅時,納稅人應提供企業蓋章的以下資料: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報告書(一);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4、稅務登記復印件;5、經民政部門發放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復印件;6、福利企業建立的“四表一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情況表、殘疾職工名冊;7、財務報表;8、殘疾人證(包括盲、聾、啞、肢體殘疾、弱智、弱視)復印件。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要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按期申報當期的免稅數額,便于及時了解掌握相關信息。
(三)取消福利企業年檢后,福利企業的減免稅審批年限要結合換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三年一審批(今年已批復的不再重復審批),期間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對不符合減免稅資格的,及時恢復征稅;若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減免稅資格的,提請糾正,限期整改,對限期仍不改正的,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補征稅款。無論是納稅人主動說明情況還是稅務機關發現問題取消享受減免稅優惠照顧的,均應同時通報有關認定部門,并于每年年底報告市局。
九、有關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問題(京財稅[2005]135號)
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
十、關于納稅人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捐贈稅前扣除的問題(京財稅[2005]1454號)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準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問題(京財稅[2005]825號)
(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原有文化企業分立、改組、轉產、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業,都不能視為新辦文化企業。
(二)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2]226號)的有關規定,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應在申請匯總(合并)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匯總(合并)納稅的申請報告,同時分別抄送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協助辦理。
(三)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申報。
(四)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所稱文化產業是指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和文化藝術業,文化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事業單位。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六)對于符合免稅政策規定,已經交納稅款的,予以退稅。
(七)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十二、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問題(京財稅[2005]828號)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享受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和企業,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6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單位和企業名單由當地財政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上述單位和企業,從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又由轉制后的企業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其中,中央在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向市財政、國稅和市地稅局提供;北京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名單,由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向市財政、國稅和市地稅局提供。
(二)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申報。
(三)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四)本規定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
(五)對納稅人符合減免稅條件而在2004年度已征的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在辦理減免稅手續后,給予退稅。
(六)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十三、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問題(京財稅[2005]1055號)
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本規定自文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十四、關于2004年底到期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京財稅[2005]1054號)
以下稅收優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38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地方管理后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42號)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45號)
十五、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京財稅[2005]1116號)
(一)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資金應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凡改變用途的,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上述政策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本規定下發之前,對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已征收的企業所得稅不再退還。
十六、關于扶持薄膜晶體管顯示器產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京財稅[2005]348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扶持薄膜晶體管顯示器(以下簡稱TFT—LCD產品)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如下:(一)、TFT—LCD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性設備的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十七、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問題(京財稅[2005]1568號)
(一)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對上述轉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期限,不論是從轉制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轉制注冊之日起計算,均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
(二)轉制科研機構要將上述免稅收入主要用于研發條件建設和解決歷史問題。
(三)地方轉制科研機構和參照執行上述優惠政策,參照執行的轉制科研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四)北京市市屬科研院所轉制單位繼續參照執行稅收優惠政策,轉制單位名單按照京政辦發[1999]76號及京政辦函[2000]7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下發前未能享受延長兩年優惠政策的單位,對其科研自用的土地、房產已經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相關規定予以退稅。
十八、關于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515號)
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
十九、關于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513號)
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是經中編辦批準成立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其宗旨是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為處于危難之際、急需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和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二十、關于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所得稅前扣除的問題(京地稅企〔2005〕514號)
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是經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募集資金資助中國檢察官教育事業,特別是資助中西部貧困地區的檢察教育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和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二十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問題具體內容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5]519號)
二十二、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問題具體內容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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