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內企業固定資產處置應如何開具發票?
問:保稅區內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是否需要開發票?是否需要備案(外資或內資)?保稅固定資產和非保稅如何分別處理?
答:有關保稅區內的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稅法并沒有特殊規定,應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稅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有關保稅區的稅收政策,原則是境內貨物進入保稅區的,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保稅區內貨物進入境內,視同進口,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按照進口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因此,保稅區內的企業在處置固定資產時,應考慮固定資產的來龍去脈,即具體分析從哪里購置,是境內還是境外;賣到境內還是境外,還有是否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稅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貴公司以上涉稅行為,還應具體向所在的保稅區稅務機關詳細咨詢一下有無特殊規定。
關于發票開具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即無論如何稅務處理,收款方均應開具發票。
責任編輯: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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