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存貨準則應規范的內容
(1)存貨準則是否應規范成本計算方面的內容。對此目前有兩種意見:其一認為,成本計算方面的內容應當包括在存貨準則中予以規范;其二認為,存貨的計量主要是規定存貨入賬價值的確定問題,不應將成本計算方面的內容包括進去。
(3)特定的金融工具(如證券公司的自營證券、期貨公司的期貨合約)是否應作為企業的存貨核算。如果金融工具作為企業的存貨,是否應由存貨準則進行規范。
(4)存貨準則是否應涉及和規范牲畜、農林產品和礦產品等特殊存貨的內容。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牲畜、農林產品和礦產品根據特定行業已經確立的慣例,以可變現凈值計量,而將其排除在外存貨準則規范之外。在我國,農林產品(包括農林牧副漁產品)和礦產品在會計核算方面的內容,是否應由存貨準則進行規范。
(5)存貨準則是否應涉及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對于合并中取得的存貨如何計價。
2.關于存貨準則的幾個具體內容
(1)受托代銷商品是否應作為受托方的存貨。一種意見認為,受托代銷商品不應確認為受托方的存貨。理由一是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二是存在重復記賬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受托代銷商品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資產的定義和所訂立合同的規定來進行判斷和分析,如果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了受托方,即使所有權不屬于受托方也應作為其存貨核算。此外為了加強受托方對受托資產的管理,也有必要將其納入賬內核算。對于重復記帳的問題,會計核算是以會計主體為前提的,委托代銷商品從某一會計主體來說,都不存在著重復記賬的問題。而不同會計主體之間則無所謂重復記賬,如分期發出商品,收發雙方均作為存貨核算。
(2)存貨是否應包括商品軟件這種主要作為軟件(無形資產)載體的軟盤。如果包括,其計價如何確定。
(3)在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捐贈資產的憑據的情況,受贈存貨如何計價,其入帳價值如何確定。
(4)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時,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何確定。按單個存貨項目、按存貨類別還是按存貨總體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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