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函字[1998]3號
頒布時間:1998-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各地市州財政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契證”格式的通知》(國稅發[1998]70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湘財農稅字[1998]13號)的規定,決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啟用全國統一格式的契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村地區契稅納稅人都應填發全國統一格式的契證(按(國稅發[1998]70號)文件規定的方法填寫);城市契稅納稅人是否填發,由各地根據當地的征管模式和納稅人習慣自行決定。
二、契稅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不得向納稅人收取包括契證工本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三、契證由各地征收機關根據需要,每半年向省廳領取一次;縣市級征收機關憑地市級征收機關開具的票證申領單可直接向省廳領取。
四、契證管理按農稅票證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原來自行設計印發的契證從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