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1962]224號
頒布時間:1962-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62)財農社字第26號來函收悉。茲復如下:
一、對國營農場農業稅的征收,應該貫徹征收實物的原則。在農場向國家交售糧食,經濟作物和其他農產品時,應當根據"先征后購"的原則,首先繳清農業稅。繳納實物的品種,數量,要事先與農場商定,并通知各有關實物接收部門,首先收清農業稅。
二、對于國營農場農業稅中應繳納的代金部分,一般應該直接催收。如果無故拖延,一再催收無效時,也可以通知人民銀行從他們的存款中扣繳。
三、1961年以前的歷年農業稅尾欠,不適用從銀行存款中扣繳的辦法。歷年的尾欠,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加以清理。應減的減,應免的免,應繳的繳。應繳的部分,如果暫時無力繳納的,可緩至農場有利潤時補繳。但今后除了受災時可以依法減免外,其應繳的稅額,在農場收支納入國家預算后,不論農場盈利或者虧損,必須如數照繳,不得拖欠。
四、國營農場必須據實報告耕地面積,開荒年限和實際產量。以便財政部門合理地核定常年產量和應征稅額。
國營農場對于核定的常年產量和農業稅額有不同意見時,在開征以前,可以向所在縣級人民委員會提請復查復議。縣級人民委員會應該及時處理。如果農場對復查復議的結果仍有不同意見,還可以向專署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提出報告,請求裁定。但在報告期間內必須先按縣級人民委員會復議的稅額繳納。俟專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裁定后,多退少補。
以上意見,請你們研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