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1962]410號
頒布時間:1962-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茲將農業稅征收棉、煙、麻及其他農產品實物的作價、結算、付款辦法,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門征收農業稅的實物,凡是屬于供銷合作社收購范圍內的產品,全部按收購牌價撥交供銷合作社。征收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確定。并按實際征收數量結算價款,由縣供銷社按照省財政廳(局)、供銷合作社規定的期限和手續撥交財政部門。
二、農業稅征收的實物是由納稅單位義務繳納的,一律不給獎售物資。因此縣級財政部門應該在農業稅開征以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納稅單位的實物征收數量,并在納稅通知單上載明。供銷合作社應該根據納稅通知單上的征收數量,嚴格貫徹“先征后購”的原則,首先收清應征的部分,其余再作為統購或收購。
三、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及組織運送入庫工作。供銷合作社負責接收、驗級、過秤、入庫、填發收據等項工作。填發的收據,應該與收購憑證有所區別;除了發給納稅單位以外,并需抄送財政部門一份。
四、供銷合作社在接收實物的時候,必須貫徹按質論價的原則,既不得壓級壓價,也不能提級提價。
五、對征收實物價款的結算、付款、期限、費用負擔和具體手續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供銷合作社根據簡化和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征收工作結束后,要求將征收的棉、煙、麻等實物的數量及其金額,分項列表,報送財政部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政部門按照農業稅征收年度結算表的規定填報)。
財政部
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