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73]第035號
頒布時間:1973-09-26 10:11:02.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據山東,安徽,湖南,陜西等省反映,在農業稅征收和結算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要求明確。為了貫徹落實黨的農業稅收政策,有利于當前秋征工作,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堅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64)498號文件<關于注意作好到期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在農作物收獲以后,應當堅持這樣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應當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扣除生產費用(包括應當歸還的短期農業貸款和預購定金);扣除一定比例公積金(包括到期的長期農業貸款)和公益金。從總收入中扣除了這些必要的部分,然后再對社員進行分配。”國務院1964年10月26日(64)國財辦字508號文批轉財政部<關于1964年農業稅征收情況和意見的報告>中明確指出:“生產隊進行收入分配時,要按照中央,國務院的規定,首先扣除應當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對于農產品收購和農業稅征收,在入庫結算時,要貫徹先征后購的原則。公糧入庫以后要抓緊進行結算,將農業稅收入按時繳入國家金庫”。
(二)繼續貫徹執行財政部,原供銷合作總社1962年10月13日財農字第410號,合財聯字第137號文關于農業稅征收棉,煙,麻作價,結算問題的規定:“農業稅征收的實物是由納稅單位義務繳納的,一律不給獎售物資。因此縣級財政部門應該在農業稅開征以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納稅單位的實際征收數量,并在納稅通知單上載明。供銷合作社應該根據納稅通知單上的征收數量,嚴格貫徹''先征后購''的原則,首先收清應征的部分,其余再作為統購或收購”。
繳納農業稅,是有農業收入的生產隊向國家應盡的義務。按照規定,商業部門代為接收農業稅征收的實物,如糧食,棉,煙,麻及其他農產品,應及時作價劃轉財政部門,繳入國家金庫。這是一種實物征收的結算辦法,不屬于硬性扣款。
(三)農業稅征收工作是關系到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抓緊抓好征收工作。要認真貫徹政策,加強督促檢查。要與糧食,供銷部門密切合作。要配備和組織一定的力量來完成今年農業稅的征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