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農[2003]577號
頒布時間:2003-10-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我市農村稅費改革調整農業稅政策實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訂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農業稅減免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減免的有關政策精神,對海淀、朝陽、豐臺、石景山按農業稅收入計劃的3%作為農業稅減免機動數,其余各有關區縣按農業稅收入計劃的5%作為農業稅減免機動數,用于社會減免和災歉減免。區縣局實際發生的農業稅減免機動數超過規定部分,須報市局。
二、農業稅減免機動數暫不與農業稅災歉減免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掛鉤。
三、請各局認真組織本單位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及村委會,學習掌握“辦法”的精神和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對本“辦法”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并研究解決。
二ОО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農業稅減免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稿)
為了正確貫徹農業稅收政策,規范我市農業稅減免稅工作,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農業稅若干問題的意見》(財稅〔2000〕43號)、《關于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6號)和《北京市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京財稅〔2003〕7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業稅社會減免、災歉減免和政策減免管理。
第二條 農業稅減免原則上實行“先減后征”的辦法。
第三條 農業稅附加隨農業稅正稅一同減免。
第四條 農業稅社會減免和災歉減免實行市與區縣地方稅務局分級管理。區縣地方稅務局在確定的減免機動數限額內辦理農業稅減免稅,超過減免機動數限額的須報市局核定。
第五條 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全市農業稅減免稅政策的制定及減免稅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區縣地方稅務局負責本區域內農業稅減免稅的調查、核定、審批、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農業稅減免事項
第六條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稅納稅戶,可給予農業稅社會減免,免征當年的農業稅:
(一)革命烈士家屬、殘疾軍人及其他納稅人,因生活貧困(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農業稅社會減免事項。
第七條 納稅人種植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或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可以減征或者免征當年的農業稅。減免額的計算以戶為單位。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減半征收;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減征。
第八條 凡是符合下列規定的,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得到的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林業、水利院校用作農業實驗的耕地。
(二)對農業系統事業單位的農作物良種示范繁殖農場,其免稅面積以征收機關核查的實際繁殖良種的耕地面積為依據。凡良種繁殖面積占農場總耕地面積70%(含70%)以上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殖面積在70%以下的,對繁殖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對未繁殖良種的耕地,照章征收農業稅。
(三)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和零星、分散地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免征農業稅。
(四)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山、荒地、荒灘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當年起,免征農業稅三年。
(五)對因自然等因素造成消失或者不能耕種的農業稅計稅土地,免征農業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農業稅政策減免事項。
第三章 農業稅減免規定和程序
第九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以下簡稱農戶)的農業稅減免,由農戶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核實情況、組織調查評議后,以行政村為單位,按減免類型填寫農業稅減免申報匯總表(附表1、2、3),報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審核后,報區縣地方稅務局審批。
農戶以外的納稅人(指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等),由納稅人填寫農業稅減免申報表(附表4、5),報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審核后,報區縣地方稅務局審批。
由區縣地方稅務局農稅所直接征收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填寫農業稅減免申報表,報區縣地方稅務局審批。
社會減免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家庭人口、年人均收入、困難原因等。
災歉減免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受災面積、歉收產量等。
申報農業稅政策減免的,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承包經營合同。
第十條 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對受災情況本著“有災即報”的原則,每次遭受較大災情后,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及時向區縣地方稅務局提交災情報告。對本地區發生的影響農業稅收入的自然災害,區縣地方稅務局和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應及時趕赴受災現場,對農作物的損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取得減免稅的第一手資料。對較大災情,區縣地方稅務局應及時上報市地方稅務局。
第十一條 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一般情況下在每年征期前,安排布置村委會一次性填寫農業稅災歉減免、社會減免、政策減免申報匯總表,并附書面報告一并于征期前15個工作日上報區縣地方稅務局審批。
第十二條 區縣地方稅務局在接到農業稅減免申報材料后,應按規定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對本區縣農業稅減免機動數范圍內的,在15個工作日審批完畢,并向有關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下達減免稅批復通知。當超出市局規定的農業稅減免機動數時,須將農業稅社會減免和災歉減免匯總材料書面上報市地方稅務局,由市地方稅務局綜合平衡后,對農業稅減免機動數進行調劑。
第十三條 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在接到減免稅批復后的5日內,結合征期按照我局農業稅公示試行辦法,將減免事項與其他公示事項一并以村為單位在村委會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按農業稅公示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區縣地方稅務局在審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的農業稅減免申報匯總表及相關材料,報市地方稅務局備案,屬災歉減免還要報送相關數據資料。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區縣地方稅務局在辦理農業稅減免稅時,要嚴格按照計劃、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及《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暫行辦法》、《農業稅收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區縣地方稅務局應有專人負責農業稅減免稅工作。應建立農業稅減免稅臺帳及文件檔案,并根據條件逐步建立文字、圖片的電子文檔。
第十七條 區縣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對農業稅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市地方稅務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農業稅減稅、免稅決定無效。凡未經批準擅自減免稅收的,一經查出,除納稅人補繳稅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九條 農業損失程度由市、區縣地方稅務局依據鄉鎮農業稅收代征機關和農業、統計、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資料進行核定。農業稅減免稅的數據資料是指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記錄、受災現場的錄象、照片以及市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數據資料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 1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