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發[2003]144號
頒布時間:2003-1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成都市農業稅減稅、免稅實施辦法(暫行)》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農業稅減稅、免稅實施辦法(暫行)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農業稅減稅、免稅實施辦法(暫行)
農業稅減免是黨和政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手段。是稅收“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的具體體現。農業稅減免管理是農業稅征管的重要內容。為確保農業稅減免政策貫徹落實,根據 《四川省農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我市農業稅減稅、免稅實施(暫行)辦法 :
一、 社會減免
(一)社會減免的對象
社會減免是對因某些特殊的社會原因而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農民的減免。其減免對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屬、殘疾軍人和老、弱、孤、寡戶以及其他原因納稅困難的農戶。
(二)社會減免的程序。
1.審查。在年初下達農業稅計劃前,各區(市)縣地稅機關應對各鄉(鎮)上報的,經村社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大會評議通過的享受社會減免稅的對象、減免稅的金額進行審查。
2.公示。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98號文件的要求進行公示,包括應納稅額、減免稅額、減免原因等內容,并在各鄉(鎮) 、村、社政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區(市)縣政府批準。公示時應當設立意見征集電話。
3.實施。在計算農業稅應納稅額、下達農業稅納稅通知時,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社會減免稅額,實行“先減后征”。
二、災歉減免
(一) 災歉減免原則:“輕災少減 ,重災多減,特重全免”。
(二)災歉減免程序
1.調查災情。每當災情發生后,地稅機關要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災情調查,評定受災、歉收程度,核實鄉(鎮)收集的分戶受災情況 .
2.提出預案。地稅機關應根據受災歉收程度和減免指標,會同鄉(鎮)政府提出減免分配預案報區(市)縣政府批準。
3.公示預案。地稅機關應根據區(市)縣級政府批準后的減免分配方案按社張榜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所有減免對象和數額,公示時應當設立意見征集電話。
4.通知農戶。地稅機關應根據公示后的分配方案填制農業稅減免通知書,并將通知書發送到戶。
5.實施減免 .若災情發生在未交清農業稅之前,農戶在申報納稅時,地稅機關應根據減免通知書所載減免額從農業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實行“即災即減”。若災情發生在農業稅繳清后,待財政部門退庫或撥出減免款后,將減免款及時發放到農戶。農戶憑地稅機關發出的農業稅減免通知書、戶主證件、印章等,按通知書所指定的地點及時間領取減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