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辦函[2003]56號
頒布時間:2003-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為規范和完善農村稅費改革政策,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對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3年6月1日起,我省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再繳納農業特產稅及附加。
二、停征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后,凡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農業稅。計稅土地的糧食產量必須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時核定的同等土地的計稅常年產量計算,嚴禁按原應征農業特產稅額推算糧食產量。
三、鑒于煙草行業的特殊性,停征的煙葉農業特產稅及附加作為政府對煙農的扶持資金,其數額經各地地稅部門核定后,由煙草收購部門直接轉入同級財政開設的專戶進行管理。每年煙葉收購完畢、12月底前,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計劃內交售煙葉量及時全額兌現給煙農,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煙草專賣局會同省農辦、省農業廳、省監察廳等部門制定,經省政府同意后實施。納入專戶管理的扶持資金,必須直接全額兌現給按計劃交售煙葉的煙農,各級政府及任何部門都不得截留、分流和挪用。
四、為保證農村稅費改革“三個確保”目標的實現,對停征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后縣、鄉財政和村級集體組織的減收部分,省、市、州財政將給予相應的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五、各級政府要認真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和2003年4月3日國務院召開的全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法,堅決杜絕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壓級壓價等手段阻礙此項政策的順利施行。
六、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按《四川省農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以前有關政策和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今后如國家出臺有關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