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稅[1995]44號
頒布時間:1995-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四川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省政府第68號令發布。現將貫徹《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宣傳。《實施辦法》是國家1994年稅制改革將農林牧水產品稅并入農業特產稅后,我省根據國務院143號令和財政部(94)財農稅字第7號《關于農業特產稅征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頒發的。各級財稅機關要提高認識,廣泛宣傳,尤其要加強對新開征品種和納稅環節征稅政策的宣傳力度,爭取廣大群眾、各級領導和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為征收工作打好基礎。
二、嚴格執行《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依法征收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深入細致地調查核實稅源,做到依法征收,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問稅源有無和稅源多少,平均攤派稅收任務或層層加碼的錯誤作法,不得亂開減免稅口子,隨意改變征稅范圍和調整稅率。
三、根據《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分為兩類。一類是生產(包括采集、獵取)應稅農業特產品(不含煙葉和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另一類是收購煙葉、牲畜產品、原木、原竹、毛茶、水產品、貴重食品、生漆、銀耳、黑木耳的單位和個人。
四、關于部分應稅品目納稅環節征稅的具體意見:
1.原木、原竹征稅問題。生產原木的單位和個人除繳納生產環節8%的農業特產稅外,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收購原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收購環節8%的農業特產稅。對生產原竹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生產環節8%的農業特產稅外是否代扣代繳收購環節8%的農業特產稅,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對采伐原木、原竹進行連續加工成木、竹制品出售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木、竹制品折算成原木、原竹收入征收16%的農業特產稅。
2.毛茶征稅問題。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毛茶的產品稅與農林特產稅合并,分別在生產環節按7%和收購環節按16%征收農業特產稅。鑒于毛茶屬鮮茶葉簡單加工后的初級產品,財政部決定,類似產品可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征稅,具體辦法由各省決定。為簡化鮮茶葉折合毛茶的手續,便于基層征管,對生產單位和個人出售的毛茶或鮮茶葉可直接按銷售收入的7%征稅;對收購毛茶或鮮茶葉的單位和個人按收購金額的16%征稅,如收購未稅毛茶或鮮茶葉,還應代扣代繳生產環節7%的農業特產稅;對既從事生產、加工,同時又從事收購毛茶或鮮茶葉的單位分別計算征收,即生產、加工(不含精制茶)部分按23%征稅。(生產7%,加工視同收購16%),收購部分按16%征稅。
五、關于代扣代繳稅款問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蠶繭收購單位和個人、原木、水產品、牲畜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為全省統一的扣繳義務人,其余品目是否確定和個人為全省統一的扣繳義務人,其余品目是否確定扣繳義務人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結合當地情況具體規定。實行代扣代繳稅款制度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控制稅源流失,各級征收機關要根據有關規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代扣代繳制度,明確雙方權責范圍。經業務、政策、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后,完善有關手續,并頒發代扣代繳證書。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的稅款要按規定期限及時結算入庫,防止挪用、占壓稅款。征收機關要按規定付給2%以內的代征手續費。
六、關于外運證問題。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和財政部農稅字(1995)
4號文件規定,對外銷應稅農業特產品按省地方稅務局川地稅發(1995)090號《轉發財政部關于全國統一使用“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的通知》規定,對外銷出省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填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對省內營運的應稅農業特產品應附《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農業特產稅完稅證》第五聯隨貨同行備查。
四川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