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國稅發[2004]106號
頒布時間:2004-07-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國家稅務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各分局(局)、各縣(區)局:
現將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8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4]85號 2004年4月30日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3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確保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現就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和牧業稅后,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
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
五、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為確保以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五項工作要求:
一、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二、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稅公開。稅務機關認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銷售額達到起征點、需要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稅的,在核定定額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將定額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四、稅務機關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要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監督。
五、稅務機關收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核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廣大農民朋友位,你們好!
在2004年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之際,首先,向辛勤耕耘,艱苦勞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朋友們致以崇高的敬意!黨中央、國務院心系廣大農民朋友,對促進農民增收極為關心,新年伊始,就制定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進一步促進你們增加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及時制定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措施,現向你們通告,歡迎你們對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一、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和牧業稅后,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
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
五、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為確保以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五項嚴格的工作要求:
一、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二、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稅公開。稅務機關認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銷售額達到起征點、需要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稅的,在核定定額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將定額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四、稅務機關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要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監督。
五、稅務機關收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核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農民朋友們,以上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推行,是為了給你們開拓和暢通增加收入的渠道。而盡快增收,早日致富最終還是要靠你們通過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勞動來實現,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創建美好的未來,早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祝新年愉快,闔家幸福,生活美滿!
南京市國家稅務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