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稅發[1994]136號
頒布時間:1994-04-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稅務局
各地、市、縣稅務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我省農業產品生產的特點,對免稅農業產品范圍明確如下:
一、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
二、農業產品,是指未經工業加工或企業化生產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野生動、植物),包括經過簡單加工(如宰殺、冷凍、腌制、保鮮、揉制、干(曬)制、大改小等等)但未改變其主要性能的農業產品。
三、對下列產品,應按應稅貨物征收增值稅:(一)原木加工成的方料、板料、木炭;(二)復烤的煙葉或煙絲。
各縣(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地農產品生產的特點,在省局明確的范圍內,確定具體免稅農業產品的范圍,并將免稅農業產品確定情況,報關省稅務局稅政一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