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農稅字[1994]18號
頒布時間:1994-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各州、市、行署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云南省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嚴格執行減免稅政策,依法征稅,依法減免,根據《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現作如下通知:
一、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納稅人符合減免稅規定,要求減免稅的,由納稅人到當地財政征收機關領取農業特產稅減免稅申報表(格式附后,由各地、州、市財政局印刷),并按規定的內容填寫清楚,同時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說明申請減免理由,一式三份報鄉(鎮)財政所審查后,報縣財政機關(由縣財政機關負責征收的,由納稅人直接報縣財政機關)審批或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對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院校經上級科研單位和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批準進行科學試驗,在試驗期間所取得的收入和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水面資源上從事農業特產生產,從有收入起1-3年內的收入,逐級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準予免稅。
三、對《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四款規定的,因特殊原因造成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局審核批準,酌情準予減免稅。
四、對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應稅品目的減免稅及一個縣(市、區)或一個地(州、市)減免稅,需提出專題報告,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核批準后方可減免。
五、各地務必加強農業特產稅征收管理,按規定該征的,要及時足額征收入庫;按規定符合減免的,按規定程序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六、每戶納稅人在一個納稅期限已批準減免稅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財政局抄報州、市、行署財政局備案,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同時抄報省財政廳和州、市、行署財政局備案。
七、各地的減稅、免稅,上級財政部門不追加減免指標,不給予任何專項補助款。
八、一九九四年按以上辦法執行,一九九五年視情況另定。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