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2003]16號
頒布時間:2003-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各市州財政局:
為認真做好農業稅減免工作,確保農業稅減免政策落實到納稅人,我們制訂了《湖南省農業稅減免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農業稅減免辦法(試行)
湖南省農業稅減免辦法(試行)
為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稅征收減免政策,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稅減免管理,制訂本辦法。
一、農業稅減免種類:農業稅減免包括社會減免、災歉減免和其他減免。
二、農業稅減免對象:所有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并依法繳納農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下列任一條款的,均可享受農業稅減征或免征照顧。
1.按規定承包農業稅計稅土地的革命烈士家屬、在鄉傷殘軍人、殘疾人、五保戶、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兒以及生活貧困納稅確有困難的農戶,可享受農業稅社會減免,減征或免征當年農業稅。
2.納稅人計稅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或絕收的,可享受農業稅災歉減免,減征或免征當年農業稅。
3.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需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納稅人,可享受農業稅其他減免,減征或免征當年或一定期限農業稅。
三、農業稅減免范圍
1.社會減免范圍: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在役病故軍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承包的耕地,免征農業稅;五保戶、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以及未成年孤兒承包的耕地,免征農業稅;傷殘軍人、殘疾人承包的耕地,根據殘疾程度減征或免征農業稅;農村特困戶承包的耕地,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2.災歉減免范圍:根據歉收程度,按照“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重全免”的原則,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3.其他減免范圍: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四、農業稅減免程序
1.申報程序:農業稅減免實行納稅人書面申報制。凡符合農業稅社會減免和其他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在每年農業稅征收以前提出減免申請;符合農業稅災歉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在農作物受災后提出減免申請。申請人必須填報《農業稅減免申請表》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減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后,以村為單位填制《農業稅減免申請匯總表》,并附所有申請表報鄉(鎮)征收機關。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單位直接向所在地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申報。
2.審核程序:鄉(鎮)征收機關收到各村民委員會及納稅單位提交的減免申請后,應按照農業稅減免政策對申請減免對象進行認真審核,并制定享受農業稅減免納稅人名單及減免稅額初審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村為單位張榜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擬享受農業稅減免的納稅人姓名、當年應納稅額、減免稅額、減免原因等。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如遇有群眾對公示的內容有異議,鄉(鎮)征收機關應及時會同村民委員會調查核實,據實做出調整,并重新張榜公布。鄉(鎮)征收機關根據公示結果,將減免初審方案報縣(市區)征收機關審查??h(市區)征收機關接到鄉(鎮)上報方案后應及時批復。
3.落實程序:鄉(鎮)征收機關接到縣(市區)征收機關的批復后應及時將減免稅額落實到享受減免的納稅人。
農業稅社會減免和其他減免實行先減后征。鄉(鎮)征收機關應在征收農業稅前將《農業稅減免通知書》送達享受農業稅社會減免和其他減免的納稅人,對享受免征全額稅款的納稅人直接辦理減免手續,對享受減征部分稅款的納稅人只征收應征稅額與減免稅額的差額稅額,并對減征部分辦理減免手續。
農業稅災歉減免根據農業生產受災時間及程度確定。對納稅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農業收入損失嚴重的納稅人實行先減后征,其他情況一般實行先征后減。實行先征后減需要退還稅款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及時采取定時定點發放、納稅大廳集中發放或通過指定銀行、農村信用社委托發放等方式兌現減免款,由享受減免的納稅人憑《農業稅減免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減免稅款。實行先減后征的,由鄉鎮征收機關將《農業稅減免通知書》送達享受減免的納稅人,并及時辦理相關減免手續。
五、農業稅減免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農業稅減免資金的來源包括:縣、鄉財政部門按政策安排和上級財政部門專項追加兩部分??h(市區)、鄉(鎮)財政在安排年初預算時,必須按依率計征稅額的12%預留或安排農業稅減免資金(其中社會減免7%,災歉減免5%)。社會減免指標必須在農業稅征收前下達到鄉(鎮)和村民委會,以便確定減免對象和減免稅額;災歉減免指標可根據受災情況實時下達,也可與上級追加的災歉減免指標一并下達。
本級災歉減免資金當年未用完的,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農業稅減免資金是國家解決農村困難群眾和受災農戶納稅困難問題的專項資金,由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六、農業稅減免的監督和檢查各級征收機關要認真執行農業稅減免政策,完善農業稅減免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業稅減免資金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嚴禁截留、挪用、擠占、滯撥農業稅減免資金;嚴禁弄虛作假,隨意擴大或隱瞞縮小減免范圍;嚴禁違反農業稅減免規定程序,平攤農業稅減免稅款或超過應納稅額減免稅款;嚴禁未經納稅人同意頂抵以前年度的農業稅尾欠;嚴禁頂抵納稅人的其他債務。對違反農業稅減免政策和程序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做出責令限期糾正、通報批評、追回違紀資金、扣減下年指標,直至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在農業稅減免工作結束后,要組織力量對農業稅減免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h(市、區)農稅局于每年1月底前將農業稅減免落實情況報告市(州)農稅局;市(州)農稅局要組織力量進行復查,于2月底前將農業稅減免情況報告省財政廳農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