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2003]675號
頒布時間:2003-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農稅局:
今年,經國務院批準,我省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實施農村稅費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3]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3號)、《海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辦法》(瓊府 [1994]85號)以及報國務院的《海南省農村稅費試點方案》等文件精神,現對我省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業稅收有關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從今年1月1日起,對農村經營承包戶,按稅費改革調整后的農業稅計稅土地、常年產量、稅率和計稅價格計算征收農業稅;對其他納稅人,按其農業稅“應稅產品”的實際收入和當地的農業稅稅率據實征收農業稅。
對農業稅征收附加,附加比例為農業稅正稅的20%。
二、農業特產稅從7月1日起,按稅費改革新修訂的《海南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見附件)所規定的征收環節、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等執行。
瓜菜和果蔗列入農業稅征收范圍,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香茅油、香草蘭、藿香油、咖啡、腰果、蠶繭、藥材、原竹、劍麻、以及“經濟林苗木”中的“其他苗木”
等產品生產經營零星分散,稅源小,征收成本高,不再征收農業特產稅。原“貴重食品”所列的鮑魚、魚翅、魚唇、海參和干貝等產品歸屬“水產品”稅目征稅,對“燕窩”不再征稅。
農業特產稅不征收附加。
三、通知下發前已按原農業稅政策標準計算交納的農業稅款,在按稅費改革后政策標準計算的農業稅應納稅款中可以抵扣,不足部分由納稅人補繳,抵扣多余部分可以退稅。
7月1日前已按原農業特產稅政策征收的,按稅費改革后農業特產征政策計算而超收或多收的稅款,屬于生產環節而且直接向生產者征收的,可以抵頂該生產者同品目后續稅款,今年抵頂不完的,可以跨年度抵頂。屬于收購環節或由收購者代扣代繳的,納稅人提出申請,可以退還稅款。
四、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征收管理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以前與此文有抵觸的征稅(包括附加)規定以此文為準。
附件:海南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稅率(%)征收范圍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煙葉20晾曬煙葉、烤煙葉毛茶8紅、綠、烏龍、苦丁等毛茶和邊銷茶原料果品8各種水果、干果原木8水產品8 海、淡水捕撈、養殖,水生植物等生漆、天然樹脂8包括松脂等天然橡膠5食用菌8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花卉8各種花卉、植物盆景糖蔗、木薯5胡椒、椰子、檳榔7經濟林苗木5果用瓜5西瓜、哈密瓜、香甜瓜、木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