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11-12 11:28:16.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我局將對未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追繳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車船使用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我市追繳車船使用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并且使用的機動車船,以及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未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征管法》、《條例》以及《辦法》的規定補繳車船使用稅。
二、深圳市轄區內機動船舶、單位機動車輛,到納稅人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補繳;
個人機動車輛到建設銀行深圳分行下屬各營業網點補繳;
從香港、澳門進入我市行駛的機動車輛,到市公路局下屬皇崗、文錦渡、沙頭角公路規費征稽所補繳。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使用稅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車船使用稅申報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相關規定,每2年檢驗1次的機動車,車輛擁有人或使用人,也應按《辦法》規定每年繳納車船使用稅。
五、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的批復》(深府辦〔1996〕44號)的規定,我局繼續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車管部門查驗機動車輛完稅情況。車輛擁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車管部門辦理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時,須提供納(免)稅憑證供查驗。
六、納稅人在補繳稅款過程中若遇到問題,可撥打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咨詢電話123662咨詢。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