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委桂建房字[87]17號
頒布時間:1987-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則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細則》是根據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住字第51號文《關于開展城鎮房產產權登記,核發產權證工作的通知》和(87)城住字第242號關于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已發至各地)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的。我區將根據國家的統-部署在近二、三年內普遍進行換發房產所有權證工作,由于此項工作群眾性、政策性都很強,希望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組織力量,做好工作,要根據《辦法》和《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作好實際方案,保證登記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委。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護城鎮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城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結合我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所有房屋(不含臨時性的房屋)登記換發權證工作,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軍隊、企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所有制單位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團體房屋等。
第二條 房產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按國家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區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印制。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所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所有權證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由于此項工作涉及面廣,各市、縣可成立頒發房產所有權證領導小組,以加強領導。
第三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各級城鄉建委(局)或房產局歸口管理,房產所有權證的具體登記換發工作由當地政府確定領導小組下專設臨時機構或授權房地產管理局 (處、所)(以下統稱登記機構)辦理。
第四條 城鎮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構申請登記,領取房產所有權證。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國家授權的房產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發給房產所有權證一份,由共有人推舉的執證人收執,同時對其余的共有人各發給房產所有權證副本(即在房產所有權證的右上角和房產所有權證存根的桂房證字號騎縫加蓋“副本”字樣)一份。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產權人必須親筆簽署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產權人僑居海外,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出賣、贈與、轉移等事宜,必須交驗原房產所有權證和身份證。如產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前來辦理時,須憑產權人親筆簽署委托他人代辦的書面委托書,授權委托須經我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或其委托機關的公證文書或證明。港澳同胞的授權委托書要有我返港澳有關機關的證明。
第六條 產權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根據規定改變名稱時,必須在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個人申請房產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過去曾用別名、化名登記的房產,這次登記一律持有關證明,更為真實姓名。
第七條 申請房產所有權登記,必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產所有權所發生的一切有關證件,如買賣、贈與、繼承、分析、調撥時發生的有關協議、合同、上級或法院文書,改建、擴建、新建房屋的建筑執照等。并盡可能向發證機關提交建筑用地紅線圖、成套設計施工圖紙、竣工驗收資料等,申請登記時按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
第八條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如房屋所有權清楚,無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則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分析、調撥、交換以及改建、擴建、拆除等原因轉移變更時,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竣工后的房屋,房主必須在三個月內,申請登記辦理換發房產所有權證手續。如逾期不辦者,視為違反管理規定,可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交納丈量登記費,以及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補交契稅是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逾期登記應視逾期長短,采取累進辦法加收登記費。登記費收取辦法,由各地測算規定。
第十二條 凡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實其所有權的房屋,均視為無主房屋論處,依照法律的規定程序,予以代管。
第十三條 如有各種原因一時無法按期提交證件的房屋或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房屋,經房主申請可準予延期登記,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房屋所有權情況,不得涂改、偽造產權證件,更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權,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申請補發,經審查情況屬實,方可補發。
第十六條 房屋已經毀滅,如房屋因故拆除、塌沒,火燒等情況。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房管機關申報,并交回原房產所有權證,辦理房產注銷手續,不再換發新的房屋所有權證。但注銷憑證可作申請建房的依據;凡此類房屋無論辦理注銷與否,原房產所有權證(或契證)一律作廢。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新建房屋雖經有關部門批準,但不按照建筑許可證規定而超建面積、層數和超用土地面積等,其新建的房屋經當地規劃(城建)部門審查處理補辦手續后,方可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第十八條 凡按照國家落實私房政策有關規定退回給私人的房屋,憑落實私房政策主管部門的證件進行產權登記,經核實后,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對證件不全或缺乏有關手續的房屋登記發證問題的處理:
1、凡證件不全的房屋待證件齊備后再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2、凡過去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經當地規劃部門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包括按規定補交有關費用,但市政設施配套費應從政府批準征收下文之日起計收)后,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產權清楚的房屋,予以登記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3、凡不符合城鎮規劃和有關規定的違章建造房屋,不發房產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根據政務院1950年6月24日“頒發鐵路留用土地辦理”一文和有關文件精神,鐵路兩旁規定留地范圍內的房屋處理:
1、修建鐵路前已建成的房屋,在修建鐵路時,沒有辦理征用手續,只要原房產權清楚,產權人申請登記,經審查核實后,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2、修建鐵路以后,經過規劃部門批準,符合規劃要求和鐵路有關規定的房屋予以登記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3、凡鐵路兩旁按規定批準留地范圍內需要發證的房屋,其房產所有權人的申請登記表應先經鐵路房產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再按規定辦理手續發給房產所有權證。
4、凡未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和鐵路有關規定的違章建造房屋不予登記,不發房產所有權證。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