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90]9號
頒布時間:1990-03-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155號《關于以稅還貸和開發新產品減免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征免處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我局滬稅地(1989)54號《關于以稅還貸中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處理意見的通知》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55號文有抵觸應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執行。
二、對因開發新產品而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在財務處理上除按滬財企一(1987)169號文第2點規定執行外,如企業將減免的產品稅、增值稅直接轉入專項基金的,其同時減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隨同轉入專項基金,專用于開發新產品。
三、有關城市教育費附加的征免處理,可比照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樣辦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零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