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湘稅二字第319號
頒布時間:1986-06-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各城市分局: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林辦[86]14號關于清理木料經營單位和統一稅費收取標準的通知中有關城建稅征收規定與《湖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規定不一,不少基層單位反映不好執行。
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現予以重申: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必須依照《湖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第三條 執行。
即: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座落在城市郊區的大中型企業按市區稅率7%計征;座落在農村的大中型企業按縣城、鎮稅率5%計征;座落在城市郊區的小型企業和個人,以及縣城、鎮郊區的企業和個人,一律按縣城、鎮的稅率5%計征。其他納稅單位和個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及其郊區的,一律按1%計征。
以前執行中有錯的,應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