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稅[2001]16號
頒布時間:2001-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省里的統一部署,最近各縣(市、區)對鄉鎮行政建制進行了調整,現就鄉鎮撤并后如何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撤鄉設鎮或將幾個鄉鎮合并成一個建制鎮的,其新設立的建制鎮,按照財政部(85)財稅字第143號和省財政廳(85)財稅字21號文件的規定,對其鎮整個行政轄區內的納稅單位和個人,依照5%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撤鄉設鎮或將幾個鄉鎮合并成一個建制鎮的,其新設立的建制鎮,應自設立的次月起,按規定對其鎮政府所在地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鎮政府所在地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已撤銷行政建制的原鎮政府所在地,應自撤銷行政建制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撤銷行政建制后,原鄉鎮政府所在地凡符合工礦區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由各市政府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審查,報省政府批準后,按工礦區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