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稅二[2005]47號
頒布時間:2005-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各直屬分局:
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加快,寧波市區范圍發生了較大變化,各地在實際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單城建稅)的過程中,出現了同一區域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的現象,為了公平稅收、統一稅政,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市政(85)66號文件精神,結合市內各區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寧波市區包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保稅區、開發區)、鄞州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科技園區、大榭開發區,上述區域內應納城建稅的納稅人,原則上應按7%的稅率征收城建稅。
二、個別地區因撤縣設區時間短,城市、鎮、鄉并存的實際情況,城建稅稅率可在三年時間內逐步過渡,過渡期內的所在鎮鄉適用稅率報市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