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1]1404號
頒布時間:1991-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森工企業困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三、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