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1996]30號
頒布時間:1996-04-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資源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沙、石、普通粘土、方解石、冰洲石、芒硝、礦泉水、汞礦、稀土礦等品目征收資源稅。其具體適用稅額:
(一)沙、石、普通粘土。包托河沙、山沙、卵石、條石、石榴子石、硯臺石、玄武石、普通粘土等,每噸征收資源稅1.00元。
(二)方解石、冰洲石,每噸征收資源稅3.00元。
(三)芒硝,每噸征收資源稅1.00元。
(四)礦泉水,每噸征收資源稅3.00元。
(五)汞礦,每噸征收資源稅1.00元。
(六)稀土礦,每噸征收資源稅2.00元。
二、下列資源產品適用稅額:
(一)鐵礦石。攀枝花白馬鐵礦,每噸征收資源稅12.00元;其他鐵礦每噸征收資源稅7.00元。
(二)銅礦石,每噸征收資源稅1.40元。
(三)鉛鋅礦,每噸征收資源稅2.50元。
(四)鋁土礦,每噸征收資源稅15.00元。
(五)鎢礦,每噸征資源稅0.50元。
(六)銻礦,每噸征收資源稅0.60元。
(七)鎳礦,每噸征收資源稅6.50元。
(八)巖金礦,每噸征收資源稅1.50元。
(九)砂金礦,每50立方米挖出量征收資源稅1.40元。
三、國務院、省政府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暫緩征收資源稅。
四、征收費用各地是否按資源稅實際入庫金額在有限期內提取征收經費,用于加強資源稅征管,改善地方稅務機關工作條件,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決定,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以上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