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際[2005]24號
頒布時間:2005-08-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近接部分基層單位電話,詢問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仍有盈利,是否預繳季度所得稅問題。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對于尚未確認獲利年度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號)規定,為企業辦理定期減免稅申請確認手續,企業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文件后,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有盈利的,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申報時仍有盈利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有關定期減免稅優惠。
二、對于已經享受完免稅期稅收優惠,進入減半或全額征稅期的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應首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盈利的,應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辦理定期減免稅確認手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企業性質、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期限、申請定期減免稅文件依據等內容。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