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油政字[1986]第27號
頒布時間:1986-1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洋石油稅務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現將有關勘探開發海上石油提供服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幾項費用支出的稅收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合營企業支付給中,外方母公司的支持費問題合營企業的中,外方母公司向
合營企業提供支持服務,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服務項目和數量,按照非關聯雙方的獨立成交價格開單收費,不得按固定數額或營業收入的比例收費。有些服務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應申述理由,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酌情處理。
二、合營企業預提大修理基金的問題
根據稅務總局(84)財稅外字第10號文件的規定,合營企業不應預提大修理基金。企業自置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或改良工程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的金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金額較大的,應當分期攤銷。
合營企業租入的資產,由出租方負責修理的,出租方隨租金收取的修理費屬于租金總額的組成部分,應一并計算征稅。
三、合營企業購進材料的處理問題
企業購進的各項材料,應根據實際耗用數量和單價正確計算,列入當期成本費用。對于一次進貨一次進入成本但年終未耗用的材料,應作轉賬處理,沖減當期材料費用。
四、合營企業從中,外方母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購買材料或設備的價格問題
合營企業從中,外方母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購買材料或設備,其價格不得高于非關聯雙方的獨立成交價格,對高于非關聯雙方獨立成交價格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其高出部分在計稅時,不允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