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1992]預字
頒布時間:1992-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根據財政部[ 91 ]財預字第 135 號 “ 關于開征 ‘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 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的通知 ” 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將開征在湘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 “ 所得稅 ” )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預算級次問題
(一)一般外資企業和一般外國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屬于地方預算收入,按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在地,分別上繳地(市)、縣財政。
(二)一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其預算級次按隸屬關系重新劃分如下:
1 、由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含事業單位,下同)單獨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 “ 所得稅 ” 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2 、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省、地(市)、縣級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 “ 所得稅 ” 按各自投資比例(或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各級財政的地方預算收入。為了簡化手續,此項收入平時暫作中央預算收入入庫,省、地(市)、縣應分成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
3 、省、地(市)、縣屬企業單獨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繳納的 “ 所得稅 ” ,按企業隸屬關系分別上繳同級財政。
4 、省屬企業和地(市)、縣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其繳納的 “ 所得稅 ” 暫定全部作地(市)、縣財政收入,上繳地(市)、縣財政。
二、關于財政結算問題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所得稅 ” 收入按隸屬關系重新劃分預算級次后,相應減少地(市)縣級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按一九九 ○ 年決算數返還,年終單獨結算。具體辦法:在一九九二年度決算時,請地(市)、縣財政部門提供一九九 ○ 年度 “ 一般合資企業所得稅 ” 中屬于中央部門所屬企業與外商合資的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繳納此項稅款的實際入庫數及繳款書影印件,經省財政廳審核后,作為結算依據,由省財政廳按財政體制計算返還。以后年度以此為基數結算返還。
(二)一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所得稅 ” 按隸屬關系重新劃分預算級次相應減少地(市)、縣級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即與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合作的外方投資者繳納的 “ 所得稅 ” 按一九九 ○ 年決算數返還,年終單獨結算。具體結算辦法比照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結算辦法辦理。
(三)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共同與外商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地方應分成部分,由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縣財政部門提供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名單及繳納的 “ 所得稅 ” 數額(并附影印的 “ 繳款書 ” )和投資比例(或規定的分成比例),經省財政廳審核后由省財政通過決算返還。
三、關于預算科目問題
在 “1991 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 ” 的 “ 工商稅收類 ” 中增設第 16 款 “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 一個 “ 款 ” 級科目, “ 款 ” 下設置:第 1 項 “ 海上石油合資企業所得稅 ” ,海上石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應本科目;第 2 項 “ 一般合資企業所得稅 ” ,一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應本科目;第 3 項 “ 海上石油合作企業所得稅 ” ,海上石油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用本科目;第 4 項 “ 一般合作企業所得稅 ” ,一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用本科目;第 5 項 “ 海上石油外資企業所得稅 ” ,海上石油外資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用本科目;第 6 項 “ 一般外資企業所得稅 ” ,一般外資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用本科目;第 7 項 “ 海上石油外國企業所得稅 ” ,海上石油外國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用本科目;第 8 項 “ 一般外國企業所得稅 ” ,一般外國企業繳納的 “ 所得稅 ” 適用本科目。
上述第 1 、第 3 、第 5 、第 7 等四個 “ 項 ” 級科目為中央預算收入科目,第 6 、第 8 兩個 “ 項 ” 級科目為地方預算收入科目,第 2 、第 4 兩個 “ 項 ” 級科目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共用科目。
四、關于繳庫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繳庫手續,按稅務部門規定的繳庫手續辦理。
以上規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