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發[1996]656號
頒布時間:1996-1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接地質礦產部<關于請對國稅函發[1995]453號文作進一步解釋的函>(地函[1996]73號).經研究,現對地勘單位的有關稅收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一)地勘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地質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二)地勘單位承擔其他各項地質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單位分包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三)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地勘單位取得的各項應納營業稅的收入,均應按稅法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稅收問題(一)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地勘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和土地,按有關規定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免,即單位和個人凡應繳納"三稅"的均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三)一切單位和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均應照章繳納印花稅.但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