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1996]158號
頒布時間:1996-04-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有利于分稅制財政管理的順利實施,加強對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財政部經與國家稅務總局研究,作出了《關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25號)。現就有關征管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文件規定,由當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 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三、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四、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金融保險行業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預算收入,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六、中央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股份制企業,中央與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征管一直是薄弱環節,各地國稅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這些企業進行一次清理,切實把這些企業納入征管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