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4]26號
頒布時間:2004-0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市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后,有區縣反映,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中,涉及的扣除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是指同稅目扣除,即:銷售或轉讓時,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稅的,可扣除受讓土地的原價;按銷售不動產征稅的,只可扣除購置不動產的原價。可扣除的原價須是已征營業稅(包括享受減免)后的原價,對購置或受讓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未繳納營業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單位和個人轉讓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計稅營業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及其它費用。
三、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