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函發[1996]635號
頒布時間:1996-1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郵政匯兌資金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政-[1996]3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存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中關于"對一般貸款業務,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的規定,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郵政部門發放貸款,不論用途如何,均屬于一般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