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流字[1994]17號
頒布時間:1994-0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稅務局
新稅制實施以來,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增值稅方面的有關政策業務問題,我們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電力系統及自來水公司代地方財政收取的電費附加、水費附加的征稅問題。據了解電力系統及自來水公司在向用戶供電、供水時,代地方財政向用戶收取10%的電費附加及水費附加,這兩項費用均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企業單獨記帳,財政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城市維護建設。為了照顧地方財政困難,對這兩項費用暫不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混合銷售征稅問題。有些地方反映,對混合銷售究竟該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劃分不清。現明確為,對混合銷售按其主營業務的行為來劃分。主營業務的行為屬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征收營業稅,主營業務的行為屬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征收增值稅。
三、需要重申的幾個問題
1.對于零售企業,凡應稅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上的,都要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 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的;會計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抵扣進項稅金,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2.凡是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明傳電報或中國稅務報上通知的政策法規,一律視同正式文件執行。
3.生產汽車和農用機械通用的輪胎,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4.納稅人因銷售貨物發生的代墊費用、除條 例細則規定可以扣除的以外,其余不論如何記帳,也不論是否開在一張發票上,均應并入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5.對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的免稅貨物,除增值稅、產品稅條 例規定的免稅貨物外,凡價格內含稅金的,仍按14%或10%扣除率計算期初進項稅金。
6.納稅人銷售貨物,凡對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條 件者,納稅人應滿足對方要求,開給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開具的,要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予以處罰。
7.增值稅一船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的,或者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甘肅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