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贛監字[1995]104號
頒布時間:1995-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實施細則
第一條 關于增值稅退稅適用范圍
一、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報紙和刊物,必須是國稅發(93)059號文第6條 1-6款規定的,93年已享受免征稅政策的報紙和刊物;凡93年未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稅的報刊,不得列入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
二、下列出版物的出版環節的增值稅。
1、全省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以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其先征后退范圍一個單位僅限一報一刊以內。
2、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青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包括:教材、教輔讀物、教學掛圖)。
3、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三、全省縣級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圖書出版物的增值稅,“八五”
期間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退稅的稅款用于發行網點建設。
第二條 關于增值稅的退稅程序一、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全省各級財監辦按照財政部(94)
財預字5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報退稅有關材料,凡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 中企業應向當地財監辦(南昌市企業直接向省局報送)提交以下材料:1、退稅申請書2、退稅依據3、已納稅款繳款書原件或復印件4、有關帳冊材料5、當地國稅部門開具的93年免稅和當年稅款征繳證明6、當地金庫證明三、各地市監察專員辦事組,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按有關規定查帳初審,簽署意見后報省財監辦審批。
第三條 關于審批退庫時間凡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企業,原則上按季退庫,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