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稅發[1996]282號
頒布時間:1996-09-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各地上報總局的案例標準改按新的標準執行,現將總局新的案例標準通知如下:1.單位(國有、集體、私營、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和華僑、港澳投資以及其他經濟,下同)查補稅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無證戶,下同)查補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偷稅騙稅金額,單位在50萬元以上,個人在5萬元以上的;3.稽查過程中采用暴力方法拒絕接受稽查的;4.虛開、代開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5.由于征管問題造成稅款流失在50萬元以上的;6.由于稅收政策問題造成稅款流失的,一案一報。
以上案例,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上報案例的七條 內容編報,發生一案,及時上報一案。各局在每半年期間報送案例未達一件的,應另選案例,分別在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前報送市局。
上述上報案例的考評辦法,仍按我局重地稅發(1996)19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