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稅發[1996]342號
頒布時間:1996-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重慶市人民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渝控辦[1996]第8號《轉發財政部控辦關于對國有企業購買小轎車加強控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1.國有企業購買的小汽車或租用的小汽車超過半年以上,凡無控辦審批手續的,其購車費用,計提的折舊費和租車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律不予扣除。
2.地方級國有企業確需購買小汽車的應按規定報同級地稅局加注意見。
供銷社所屬企業亦應按以上規定辦理。
附件:重慶市人民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轉發財政部控辦關于對國有企業購買小轎車加強控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1996年6月3日渝控辦[1996]第8號略